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
2015-02-06郝春华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郝春华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一、社会许可的内涵界定
“社会许可经营”一词最早出现在采掘行业,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社会许可的基本内涵,我们可将关于社会许可的讨论集中于如何在一个全球化的经济下取得社会眼中的合法性。总而言之,社会许可就是社会大众根据符合自己群体的一般利益而进行的社会评价。
二、社会许可与行政许可的比较分析
(一)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进行事后监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据此,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权的组织。[1]
社会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社会许可的内涵界定,我们可推定社会许可的实施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一般利益的行为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评价。
(二)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2]因此,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社会许可具有指导性与引导性,而无法律强制力。原因在于社会许可并未在行政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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