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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

2015-02-06张文慧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张文慧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000

一、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各国对于原告资格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不断扩大是世界的潮流。同时为了避免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造成的滥诉等浪费司法资源现象的出现,许多国家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对原告资格范围进行必要的约束。

(一)美国

美国最初在“直接利害关系论”的指导下,规定原告资格是与公共利益的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需要,美国随后通过颁布《反欺骗政府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其中《反欺骗政府法》首先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大进行了规定,随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对原告资格的扩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致的规定,规定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是任何人、商号、公司、联合会,而《克莱顿法》进一步将检察官规定为起诉的主体。总之,美国原告主体资格是不断扩大的,由原来只能与公共利益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到检察官、个人、组织,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同时为了避免原告资格范围扩大造成的滥诉等弊端的出现,美国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程序对原告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美国法律中规定,原告必须在60日的通告期后提起诉讼,同时在60日通告期内侵权人可以对错误进行改正,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滥诉的发生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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