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逐级遴选制——以法律职业道德为视角
2015-02-06赵海洋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赵海洋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一、法官逐级遴选制的概念
要明白法官逐级遴选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官遴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遴”:谨慎选择,“遴选”体现了选拔的谨慎,所谓“遴选”,简而言之就是“优中选优”,法官遴选就是在法官中优中选优。法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裁判者,是公平正义最后的坚守者,法官职业素养水平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审判质量。要保证法官的整体素质,就要从选拔法官这一起点抓起,而“法官遴选”这一词语符合了选拔法官的要求。[1]
其次,法官逐级遴选制这一提法出现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其涵义大致包涵三个层次:一、上级法院选拔法官时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选拔。二、在被遴选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之前,待选法官必须已具有法官的身份,不具有法官身份者不可以被任命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三、遴选时一般不可以越级选拔,须从直接的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选拔。
二、国外法官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实行法官制度早于中国,英国是最早实现法治的国家,在公元605年就设立了大法官制度,长期的实践为法官选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纵观西方国家法官制度发展史,虽然同为资本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各国有独特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西方各国法官选任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下面以英、美、德三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为例进行论述:
(一)英国法官选任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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