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2015-02-06翁伟俊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翁伟俊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概述
我国公益诉讼当下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之前其发展总体上是比较缓慢的。由于法院立案难和原告胜诉难等原因,近几年公益诉讼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案件的类型过于单一而且很少有能够对社会发展提供指导意义的案件。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出台意味着我们国家初步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简单的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它最主要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事务来看,其中机关是指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如环保、海洋等主管部门。有关组织主要指全国或省级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在民诉法此次修改之后,法院进一步做出解释完善公益诉讼的程序,2015年最高检民行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接受采访时也曾举例说明检察院正通过支持起诉、建立基层试点等实践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的进程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他还指出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可以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的工作,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试点内检察机关可以在事实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必将推动我国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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