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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控制度的设立

2015-02-06肖洋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制度思想

肖 洋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210003

京控制度是我国古代发现和纠正冤案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直接向最高统治者上诉维护权利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作为一种非常救济手段是相对于上诉复审程序而言,因为在我国古代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严格禁止越级诉讼,设立了十分健全和完善的上诉复审制度来保证百姓的申诉权利。当出现冤假错案或对诉讼不服时,百姓可以通过逐级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严厉禁止越级诉讼的行为。而京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恰恰是一种“合法的越诉”,不经过上诉复审程序而是直接诉诸最高统治者,这与我们古代禁止越诉的传统相矛盾,那么为什么清朝的统治者要设立京控制度这样一种非常规的诉讼形式呢?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的直诉制度和直诉传统可以给出答案。

一、清代京控制度的历史渊源

清朝的统治者是依照明朝的制度设立的京控制度,京控制度也并不清朝所特有。京控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其设立具备十分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对于京控制度的设立,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着直诉制度的传统可以给出答案。

事实上,京控制度是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在清朝的具体表现,它继承和发展了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直诉制度最早体现在西周时期的“路鼓”和“肺石”制度,以此使得那些无法得到申诉的案件得到周王的注意和解决。到了西晋时期,登闻鼓制度的确立,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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