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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胶带指纹提取和检验的探讨

2015-02-06董志成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董志成 胡 醒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浙江 永康 321300

一、简要案情

2012年6月29日夜,犯罪嫌疑人在某地区某市唐先镇附近,假借搭车的名义,让受害人施某驾驶一辆轿车将其送至该市太平水库附近后,犯罪嫌疑人用一把自身携带的刀具刺中施某背部,导致施某死亡。7月2日,经大量侦查工作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交代了杀害施某抢劫轿车并将尸体用胶带捆缚后沉于水库内的犯罪事实。

二、现场勘查情况

7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带出辨认受害人沉水地点,经3个多小时的艰苦搜索与打捞,将受害人施某尸体打捞上岸。打捞上岸的尸体头眼部、嘴部可见黄色胶带缠绕,仅露出鼻部;上半身被黄色胶带缠绕,双手前屈置于腰前,下半身大腿部、小腿部均被黄色胶带缠绕,胶带为黄色封口胶,宽0.04 米。

三、胶带提取检验

在此案件的审讯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的现象。技术人员临危受命,开展对已在水中浸泡3天3夜的水中尸体捆缚胶带进行检验。在对此案物证封口胶的检验过程中,分别提取头部、上半身、腿部胶带,采用分段提取,因考虑检材已在水中浸泡时间长、镊子夹持可能对手印形成伤害,未采用溶液剥离,而采用对胶带分段后戴薄橡胶平滑手套直接细致剥离,用粘性显现剂显现,清水冲洗。在对尸体上身及腿部捆缚胶带检验后发现,胶带反映出衣物的纺织纹,未检验出手印。在对死者头部缠绕胶带剥离显现后,在胶带粘性面提取两枚清晰指纹,拍照固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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