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科技侦察在职务犯罪案件突击和破获中的应用
2015-02-06王瑜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王 瑜
本溪市检察院反贪局侦察一处,辽宁 本溪 117000
所谓高科技侦察措施,指的是国家法律授权国家机关运用高科技装备调查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察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电子数据恢复、定位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伎俩。怎么让高科技侦察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突击和破获上发挥重要作用就是我们现阶段应当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检察机关高科技侦察措施突击和破获案件的特点
(一)更有高科技性。高科技侦察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如利用高科技侦听、电子数据恢复、email检查需要完善的先进设备;窥视拍照,秘密监控、录影像也需要高清的密录设备。利用技侦突击和破获案件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科技装备,技侦就只停留在黑板上。
(二)更加秘密性。利用高科技侦察突击和破获案件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被查处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一特点也是秘密高科技侦察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前提。如电子数据恢复和手机定位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隐秘性,即检察机关用上述高科技侦察伎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时,不用表露自己的身份,也无须让对方的知晓。
(三)更易侵权性。利用高科技侦察突击和破获案件极易产生侵权的不利后果。以电子数据恢复为例,一方面通过电子数据恢复可以获悉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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