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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案管作用 完善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15-02-06马士磊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管理

马士磊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一、检察院内部监督的基本内涵

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是什么?有些学者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受理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实行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分离,从而进行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约。

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是否仅仅限定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本人认为,实行简单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离并不能切实的反映刑事案件的整体性程序活动,这种侦、捕、诉的分离模式其本质就是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内部监督制约。但是这种监督制约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有案件进入到下一环节,才能由下一部门对上一部门对案件的审查结果进行事后审查监督,存在了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而且这种监督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缺乏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制约。本人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范围的基本限定

基于立法机关授予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的同时便是自身权力运用的过程。为保证执法活动公正、有效的进行,权力的运用就必须得以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被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便是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只要有权力的运用,就应该有权力的监督制约。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制约便是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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