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究
2015-02-06朱凯迪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林 森 朱凯迪
沙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沙县365500
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旧面临着诸多疑难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对司法实践的运用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网络盗窃犯罪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难题。
一、盗窃数额和情节是否应该纳入多次盗窃考虑范围之内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都存在不同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多次盗窃”累积起来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较大的程度才能入罪。如果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但是其累计数额并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那么,将不能认定其是犯罪。①
但是另外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指出,如果以数额来认定是否入罪,那么就没有规定“多次盗窃”的必要了;也有人认为,适用“多次盗窃”时应当有选择的优先考虑数额,只要有其中任何一个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就以数额标准定罪,若其他的行为都没有达到数额,但是行为次数达到“多次”时,就以“多次盗窃”定罪。②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将“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针对多次盗窃,其惩罚其目的在于打击屡次犯罪而不能自改的人,并不能以数额作为其入罪的标准,而应该以其行为的持续性和次数来作为入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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