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基层检察室工作为视角
2015-02-06黄沈毅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洪 涛 黄沈毅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311100
笔者所在的驻余杭组团检察室自2010年成立以来,逐步的建立了与基层派出所、中队之间的监督配合机制,通过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应当也能够通过基层检察室对行政拘留类行政处罚案件展开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类案件开展监督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行政拘留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行政拘留是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权利影响重大的一种处罚行为。且行政拘留决定一旦出现错误,其造成的公民人身权利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会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拘留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决定其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行政拘留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被大量的使用。“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设定的条文看,这一章共计54条,只有3个条文未设行政拘留,设行政拘留的条文占94%……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具体的条、款、项来看,共计127项,可直接适用行政拘留(含单处拘留和可以直接选择拘留)的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①。从检察室日常工作数据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仅2013年全年,驻余杭组团检察室共审查了辖区五个派出所和一个交警中队报来的行政拘留案件744件825人,同期驻余杭组团检察室辖区五个派出所、一个刑侦中队和一个交警中队报来审查的刑事案件只有101件1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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