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性的思考
2015-02-06李贞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法治与人性的思考
李贞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0
摘要: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法治的终极价值又是人权保障,人性作为人权的核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人性
中图分类号:D90-05
作者简介:李贞(1991-),女,辽宁绥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法治的源起与理解
法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法制和人治[1]。法制指的是法律制度,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更加强调了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内涵。法治最初的理论根基是西方对于人性本恶的判定,人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增长智慧和善意,而法律是用来“惩恶”的。法治要求良法,是被人民普遍乐意遵守,符合人类社会需求的法。笔者认为的法治既法是国家内的最高权威,是所有具有理性思维人的需求体现,在个人基础上建立的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这个全民意志的法,因此,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人权。
二、人性的内涵
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人权的存在是基于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的历史,社会中重重的矛盾抽丝剥茧最后都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社会的运行是由人在人性的驱使下进行的,人类的所有道德、规范、法律、文化、风俗等等是在长时间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慢慢累积下来形成的。古今中外所有的社会观念、意识、精神都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反映着人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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