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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5-02-06汪曼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汪 曼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现代科学技术的变革不断地给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因而迫切的需要法学理论的检视和补充。“打车软件”是一种智能手机应用,于2013年首先兴起于上海,操作程序为:用户在网上下载软件后,输入起点和目的地,自愿选择“是否支付小费”,出租车司机则可根据线路、是否有小费等选择接受订单。这在提高了打车效率的同时,也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出现了如单方面爽约等一系列私法问题。目前各地出台的相关措施更多的是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去试图解决,缺乏私法理论的支撑,可谓治标不治本,出租车承运服务合同毕竟属于私法范畴的问题,本文以“打车软件”爽约现象严重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合同法的角度提出通过“打车软件”这一新兴技术平台叫车是否成立了正式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如果成立合同,那么其成立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与传统的交通运输合同有何区别?为何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会造成爽约严重现象?此时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承担的?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从私法角度入手试图厘清通过“打车软件”叫车的法律关系,进而力图解决其爽约现象严重的问题。

一、使用“打车软件”叫车行为之性质厘定

(一)利用“打车软件”叫车是否仅构成订约意向书

所谓订约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①表达了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也希望可以为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积极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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