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
2015-02-06胡莹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浅析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
胡莹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近年来,退休再就业人员形成了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但对于此种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均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其并未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结论,导致这类人群的合法权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作者简介:胡莹(1988-),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案例一:
甲是一名乡镇中学的公办教师,现年64岁,已经从中学退休并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等待遇。甲退休后耐不住清闲,并希望利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做贡献,发挥自己的余热。于是甲便与某教育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担任该培训机构的讲师。后因培训机构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拖欠甲的劳动报酬,甲便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培训机构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培训机构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仅裁决培训机构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案例二:
乙是一名单位“内退人员”,已经“内退”在家近10年,现年62岁。乙“内退”后前往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汽车停放和收费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