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2015-06-14于俪鹛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于俪鹛
道生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一)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即发起人)将资产亦可称之为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进行打包集合,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特殊安排,以实现分离、重组资产之风险与收益,辅之以增信,从而转化成以基础资产自身现金流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在金融市场上以合格投资者为目标予以发售。资产证券化实质是一种交易的技术形式,并非严格的法律定义。证券化在盘活现已为国内外众多金融市场参与者们所认识和运用的新型融资工具。
(二)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通常为虽短期内缺乏流动性然在远期可预见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资产内在应具有一定同质之性,属于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的界定的资产,资产本身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可预测的现金流,从而易于交易结构安排下,实现对资产的再配置与风险重组,如图1所示。

结合上述已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看,目前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
1.债权类:企业应收账款、贷款、租赁债权;
2.收益权类:电费收入、供热费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垃圾处理收入、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公路桥梁通行费收入、铁路运输服务费收入、公路隧道收入、景区门票收入等;
3.商业物业类:物业租金及管理费收益权、商业物业项目公司股权等。
(三)真实出售(true sale),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需将拟采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抑或控制权一并转让至SPV,SPV据此有效取得并持续持有资产之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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