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保险近因原则及其适用
2015-02-06曲妍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曲 妍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为相关内容投保,但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应该如何认定责任,如何进行理赔,却很容易产生争议。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人们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面对有争议的保险理赔案件,很多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将争议案件提交到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判。“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无论是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还是人民法院主要都是根据这一考量因素来确定保险责任认定,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对“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定并不是非常细致和完善,缺乏更为详细的,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即使法官综合各方面考虑,也很难作出让双方都欣然接受的裁判,经常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形。本文拟通过对一个有争议的保险理赔案件的分析,提出对“保险近因原则”立法和适用方面的建议。
一、争议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某年12月,六十多岁的老人甲被乙雇佣的司机丙撞成重伤,交警认定丙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被撞老人在治疗期间的康复状况较差,在被撞治疗出院后的复查中又发现重伤性骨折未痊愈,动脉供血不足,肌肉萎缩等不良症状,二次入院。次年3月底,出院后的甲因忍受不了车祸造成的脑伤和创伤性精神障碍,翻窗跳楼自杀身亡。甲的家属要求雇主乙和司机丙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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