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2015-02-06顾曼曼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顾曼曼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这几乎成为一条普适的规律。从有商业活动开始,“法律”也就随之产生了,这里的法律并不是现今意义上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由习惯到交易习惯最后发展到商人习惯法。“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①因此,我国在商事立法中充分尊重交易习惯,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商事立法对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本就是为了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事活动,保证商事立法的灵活性。而制定商法典不是对现有商事立法的简单整合,而是为了整个商事立法体系具有逻辑统一性和稳定性。纵观现今世界上几部具有代表性的商法典,可以看出商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需要法律环境的支撑。从商人习惯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是否有进行商事法典编纂的必要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一、商人习惯法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渊源
“任何一个具有某种坚固基础的群体都可以为自己制定行为规则”②,商人团体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就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商人习惯法。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商人进行商事交易时本着促成商事交易的目的,尽量让交易过程简单快捷。因此商人习惯法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贴合商事交易现实,能够对商事关系进行灵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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