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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兵制改革评议

2015-01-31张靖,洪海安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春秋兵制改革评议

张靖,洪海安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中国先秦的国家形态经历了从城邦到帝国的变迁,自然血缘关系与以服作为基础的假血缘关系是城邦社会划分彼此的基本标准。服兵役是城邦共同体成员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西周一代,假氏族血缘关系未能突破自然血缘关系,将服者纳入兵役之中。春秋时期的兵制改革,实现了将兵役从士阶层向士的“隶子弟”,以及城邦共同体之外的假血缘关系“野人”扩充,最后实现了全民皆兵。

[关键词]自然血缘;假血缘关系;兵制改革

[收稿日期]2015-09-05

[作者简介]张靖(1994-),男,陕西渭南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2级历史学创新实验班学生;洪海安(1977-),女,安徽庐江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及隋唐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2 [文献标识码]A

[基金支持]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大学生创新项目“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统治方式”(项目编号:cx14090)阶段性成果。

学界对先秦兵制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大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徐中舒、李剑农为代表,主要围绕春秋兵制改革展开讨论,20世纪40年代,徐中舒认为“初税亩”谓国中之税,国人于服兵役外,又使纳田税,“作丘甲”为野人在行“助法”之外,又服兵役,“用田赋”即度公田而使殷人与周人同出租税与兵赋。郑国“作丘赋”应为改井为伍之后,又使之出兵役。[1](P284)李剑农以为“初税亩”是不问耕种者此田者何人,凡保有此田之收益权皆税之。贵族公卿自由支配税亩,诸多小地主“士”成为真正的亩税负担者。“作丘甲”、“用田赋”将赋的征发对象转移至土地,各臣仆所受土田面积的“丘”和“田”作为“赋”的征发标准。[2](P114~118)李氏所论贵族公卿自由支配税亩,为许倬云所继承、发挥。[3](P130~131)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大家围绕西周是否有常备军而讨论,于省吾先生认为西六师与成八师不脱离生产的事实,但又拘泥西周有常备军之说,断言此为中国最早之军事屯田。[4](P152~155)杨宽认为西周兵员趋于自由农民。[5](P525~528)

第三阶段,以20世纪80年代作为中心,朱凤瀚先生将“赋”分为服兵役和交纳军需两个方面,三分公室,一方面扩充两军为三军,三家各分其一,不足的兵力从各自所分的兵力所居住的地域组织中征集,另一方面,三家各自分得了一块公室属地的军赋。四分公室不过是三桓内部的利益再次划分,无关乎总兵力和总军需。[6](P15~20)台湾的杜正胜在徐中舒的基础上有所发挥,“作丘甲”是将兵源从“国”扩充到了重要的军略要地,“用田赋”为有田者皆赋,全国举国皆兵。晋国作州兵对对象是只限于国人。[7](P50~58)林沄先生利用甲骨文考证出商代军队主要来自于平民的征发。[8](P11~17)赵世超先生在于、杨、林先生基础上确证西周的西六师、成八师不是常备军。[9](P101~102)陈恩林先生是先秦兵制研究的集大成者,明确了三代的兵制都是“寓兵于农”,至春秋时期才出现了兵源的扩大,战国出现了兵种的扩大。[10](P1~15)

本文主要以先秦国家形态的演变为线索,阐明在城邦时代及其向帝国发展过程中兵制的变化。本文所界定的城邦是古典时代文明和国家发展的两个阶段(城邦和帝国)中最早出现的小国寡民式的国家[11](P20~24),区别于后世“领土国家”的城邦。[12](P21)

一、自然血缘关系是服兵役的首要因素

从世界史看,当人类从杂婚进入血缘婚之际,同一群体之内允许保持两性关系的人必须是同一辈份,这表明先民对人出生的先后顺序的自然血缘辈份的承认,这种自然血缘关系是先天而定,无法改变的。当人类进入早期农业社会阶段,女子是早期农业的劳动者,男子主要打猎,他们打猎的食物来源于女子所采集的食物。农业革命之后,男子成为农业劳动的主体,同一辈份的男子通常是在一起劳作和生活。

中国早期的农业起源于西部的黄河支流及其二三级支流上的二、三级的台地之上,[13](P107~120)以及东部环泰山的丘陵之上。东西两大文明区向中间的河谷平原不断推进,在豫东的兖州和江淮的扬州之间形成了低地农业。[1](P314~323)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遗址面积有五六万平方米之间,[14](P119)这些仰韶文化时期的遗址恐怕就是文献所记载的“禹合诸侯于涂山,持玉帛者万国”[15](P4697~4698)中的万国。龙山文化时期,山东城子崖遗址仅夯土城墙南北450米,东西390米,豫东的淮阳平粮台遗址,高出地面3至5米,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周围有185米的方形城墙,[15](P231~304)晋南的陶寺遗址总面积有400万平方米,[16](P13~20)二里头遗址现存遗址就有300万平方米。[17]文献所载商邦、周邦起初面积大致方七十里或百里,[18](P268~269)周之百里不过今日六七里而已,[13](P56)商邦、周邦起初面积最多是900万平方米。周初分封的邦,大者不过百里、小者三十里。这样的邦和西周金文中的“邑”相当,大概包括居住区及周围的田地。春秋晚期,大国千里、小国几百里,孔子对学生讲“安见方六七十里如五六十非邦也者?”[19](P814)早期希腊的人并非集体居住在城镇之中,而是分居在各个山谷之中。入侵者在最初的几个世纪,希腊的农耕区并不像后来那样,以筑有围墙的市镇中心,周外是广袤的田野;当时的农耕区是一个个数目明确、别界清晰的村庄,每个村庄都有属于自己的耕地。[20](P58)可见古代中国和希腊最初的国家经济形态都是一个个村庄,周围是各自的农耕区。西周的城在政治上统治着周围的村庄,西周城市与乡村是无差别的统一,西周国家的经济形态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总体上仍然是小国寡民式的城邦占主导。春秋末期所存“无数十焉”的大城邦都是不断地侵略小邦而变成数圻之邦,[15](P4311,P4355)在战国末期形成了成熟大帝国。

古代城邦,距离原始氏族社会不远,保留大量氏族社会遗风,自然血缘关系是划分彼此界限的首要标准。刘家和先生将古代城邦社会的居民划分为“人友”和“人历”,“人友”包含同姓的“族友”和异姓的“婚友”,分别对应文献中的“九族”和“百姓”;“人历”便是该城邦共同体之外“万邦”中的“黎民”;城邦共同体要求人历或黎民归化或不反抗,否则降为皂隶。[21](P127~128)西周的“朋友”指族兄弟。[22](P297)“哲学的突破”以后,才有“士志于道”及“同志为友”的观念,朋友突破了自然血缘关系的限制,成为有共同理想、信仰的人之间的互称。在欧洲的中世纪存在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人们谈论亲属成员时,法国人称为amis,德国人称为Freunde,二者皆是朋友之意,只是准确起见,才有人明确地称“血缘朋友”(amis charnels)。[23](P215)

无论人友要求人历归顺,还是降为皂隶,都需要建立武力征服或威胁基础上。以服为基础的假氏族血缘关系是古代城邦划分界限的第二大标准。上古社会,人口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故《周易·系辞下》载:“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15](P179),直到战国时期才有“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政事”[24](P1001~1002)之说,故城邦之间征伐,“灭国不灭祀”,其主要目的是“服之而已”,[25](P569)在武力威逼的基础之上,令其纳贡、服固定的徭役。周人在公刘和古公亶父时代的周民族已经进一步发展为一个以姬姓为核心包含姜、姞等姓族的共同体。牧野之战的“我友邦冢君”中的“友邦”当是族友、婚友;而“及庸、蜀、羌、眊、卢、彭、濮人”是服于周族的民族。[15](P388)当小邦周灭掉大邑商,其对待殷商遗民的态度是“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那么“尔尚有尔土,尔乃尚事宁幹止”,“宅尔邑、继尔居”。[15](P469)殷商贵族的遭遇和地位,未曾低落,遭遇无所谓悲惨,反而正如文献所记载“迪简在王庭,有服在大僚”。[26](P2151~2194)前449年罗马对粉碎萨宾人及占领其领地,萨宾的克劳狄氏族及其门客较早地服于罗马,转化成罗马人,并被吸纳进罗马贵族,大多数萨宾人的降为罗马的同盟者及皂隶。[27](P23)“服”的基础是武力、暴力,直到“哲学的突破”之际,才被“远人不服,修文德以来之”的文德所取代,并且做到“既来之,则安之”,给予“远人”以生活上的保障。

以服为基础的假氏族血缘关系,在西周时期主要体现在贵族家族中的家臣制度之中。[22](P320)在春秋时期,其在卿大夫与其采邑中的属民之间的关系表现较为明显。[12](P110~113)既然古代城邦社会划分彼此界限的标准是自然血缘关系和以服为基础的假血缘关系,那么自然血缘关系是决定古代城邦居民能否服兵役的首要因素。甲骨文字中的“族”字最初便代表一个军事单位,[28](P171)西周金文中的“旅”象聚众人于旗下,是兵农不分的城邦共同体成员。[21](P133~135)从明公簋(《集成》04029)、班簋(《集成》02841)、毛公鼎(《集成》04341)的铭文可知,西周的军队是族兵制。辽国的营卫制度,[29](P361)金国初年的猛安谋克制度[30](P992)以及早期希腊人的生活[20](P54)都是兵农合一的族兵制,这些现象说明城邦时代仍然延续着氏族社会的兵农合一的遗风。

从《尚书·费誓》可知国人是武士,野人在军中服杂役。[15](P543)尽管西周的国人包括被征服的族,他们同样居住在城中的“里”中,但是根据鲁国曲阜城墓葬可知只有周人的墓葬中存在着青铜兵器与礼器,[31](P10~24)这说明周人在服兵役方面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二、兵役范围的逐渐扩大

春秋时期,各国思启封疆,辟土远服,相应地,兵役也发生了变化。先谈楚国,楚武王在权设县[15](P3848),文王“县申息实县”[15](P4733)前545年,申、息的军队已经为楚国的军队所用[15](P3952),前635年,城濮之战之际,申、息成为楚国的正式军队。[15](P3964)《左传》宣公十二年(前597年)楚“夷于九县”[15](P4083),依照杜注,此在鲁文公十六年(前611年)已经完成,楚国的县中之人被纳入楚国的军队之中。前575年,鄢之战,楚军中的蛮军不陈[15](P4154),可知蛮夷在楚国的军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前530年,楚灵王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15](P4482),楚国的国野界限基本消失。

接下来谈晋国,鲁僖公十五年(前645年),晋国在韩原战败,晋国军队几乎丧尽,晋国“作爰田”、“作州兵”,[15](P3921)即通过赏赐群臣田地来征缮,以期恢复晋国的军队。笔者以为“作州兵”并非仅仅纳野人当兵,而主要是纳士的隶子弟来当兵。理由如下:第一,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解决了政治和宗法两个序列上的继承问题,嫡长子同时在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按照古人三十年为一世计算,在西周两百余年中,会产生至少六代的庶民家族,按照西周的等级制度,他们基本上是士的隶属子弟。庶民家族的子孙因血缘关系的疏远,政治与宗法地位低下、经济贫困,不得不依附宗子,形成宗法贵族对庶民的统治。理论上而言,士的隶子弟仍是周人的成员,享有当兵权,但是经济贫困的隶子弟如何负担得起当兵的费用呢!毛公鼎属于西周晚期,“乃族”之人恐怕是“上层国人”。晋国“作爰田”,卿大夫获赐的田地,分给下层的士和士的隶子弟,他们获得更多的土地和财富,才能承担得起当兵的费用。在自然血缘关系占主导的社会,卿大夫应该是先启用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隶子弟。第二,鲁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城濮之战晋军七百乘[15](P3961),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获白狄子”[15](P3979~3980),鲁宣公十一年(前598年)“众狄疾赤狄之役,遂服于晋”[15](P4072),宣公十五年(前594年)荀林父败赤狄,晋侯赏赐荀林父狄臣千室[15](P4098),宣公十六年(前593年)士会灭赤狄[15](P4099),鲁成公二年(589年)齐晋鞌之战,晋军中才出现“狄卒”,[15](P4114)晋国处在戎狄的包围之中,野人相当多的是戎狄,若是前645年“作州兵”是纳野人当兵,晋国中的“狄卒”何必如此迟才出现在晋国的军队之中。第三,襄公四年(前569年)晋“和戎”[15](P4197),二十七年(前575年)弭兵之会[15](P4334),昭公元年(前540年)大败群狄于太原[15](P4392~4393),十二年(前530年)灭肥[15](P4478~4479),十五年(前528年)伐鲜虞、围鼓[15](P4511)。鲁昭公五年(前537年)载“因其(韩氏、羊舌氏)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15](P4435),可见晋国军队大增是在灭狄之后,纳狄人入晋国军队。第四,鲁襄公十四年(前559年)载晋惠公赐姜戎氏南鄙之田,自从崤之战(前627年),姜戎氏为“晋之百役”而“相继于时”[15](P4245~4246),这是唯一能够证明野人被纳入晋国军队的证据,但是姜戎氏并不是晋国的卿大夫封邑内的野人,故姜戎被纳入晋国的军队与“作爰田”无关。笔者不排除“作州兵”包含纳州、邑中的“野人”入晋国的军队,但是其所占的数量相对较少,这些少数的野人之中,主要是与卿大夫有假氏族血缘关系的野人,晋国将狄人纳入军队之中是比较晚的。

最后审查鲁国,首先必须要澄清鲁宣公十五年(前595年)“初税畒”,笔者认为初税畒是对一切田地进行按亩征税取代了在指定田地上的劳役。有学者认为“初税亩”是归根结底是统治者为因应农民私开垦田的面积扩大而采取的新措施,同时,助耕也不会突然废弛。[7](P176)笔者以为此论不正确,西周的剥削方式是“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的“籍”法,就国人而言,他们不仅需要耕种家族在城郊的田地,也需要为王公的在城郊“籍田”耕作;就野人而言,他们基本上以家族为单位被指定在村落附近的王侯贵族的农庄(广义上的“籍田”)上耕作。由于“籍”这种剥削方式属于固定摊派的劳役,剥削没有比例,劳动者多劳少劳都一样,于是广大的田地出现了“维莠骄骄”、“维莠桀桀”[15](P747)的荒芜。周宣王继位,“不籍千亩”[25](P15)预示着籍法的崩溃,从周宣王共和元年(前481年)至鲁宣公十五年(前595年),已经有两百多年,废除籍田绝非突然之举措。有学者认为以鲁国公室衰落而断言初税亩没施行,[32](P566)此论亦不对,尽管西周的大家族向春秋父系大家庭转变,但旧有的宗法家族组织仍然阻碍着小家庭的诞生,庶民家族(士的隶属子弟)是宗法贵族的属民,庶民所缴纳的土地税由宗法贵族所征收,然后再转交给国家,鲁国的三桓极其可能没有或者较少地将征收的土地税交给鲁国公室。鲁国公室不断衰落的事实表明鲁公直接经营的土地数量不多。当抽取了固定的税额之后,剩余产品了归己所有,宗法贵族抽取固定的税额肯定比农民在“籍田”上消极耕作所收获的产品较多了,宗法贵族何乐而不为呢!

鲁成公元年(前590年)“为齐难,故作丘甲”。丘为古代居民的居住地,丘、州和邑在本质上一样的。作丘甲明显是将古聚落里面的野人纳入鲁国军队之中。杜正胜在此基础上有所发挥,认为此举是迫于外敌而扩充兵源,改革虽非全面,但已将兵源从“国”中扩充到了重要的军事都邑了。

鲁襄公十一年(前541年)“季武子将作三军”,最终三桓“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15](P4231),“分室”至少包含掠夺帑、器用财贿,采邑众室上的农业劳动者以及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三分公室”包括瓜分原来鲁国公室的军队,同时从武士所居住的地域组织中征集军赋。“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15](P4233),笔者以为“其乘之人”指士和较为低级的大夫,“役邑”是为大夫、士的采邑,以及为士、大夫服役的邑中居民,这些居民大部分是士的隶子弟,当然可能包括较少的野人。季氏想要将原来鲁公室中三分之一的武士变为其私属,并且要求士和低级大夫将他们的采邑(禄邑)中的隶子弟和“野人”纳为季氏的私家军队,否则,季氏会加倍征收他们所要缴纳的军需。分给季氏的原来的“公室”中“野人”,想必和栾盈在曲沃的属民视栾盈为主一样,视季孙氏为主人,季氏扩大军队,先纳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隶子弟入军,然后纳这些采邑中的假氏族血缘关系“野人”入军队。鲁昭公五年的(前539年)所载“四分公室”[15](P4430)是三桓内部将鲁国军队再次划分,不涉及军队的总数。鲁哀公七年(前480年),“鲁赋八百”,“邾赋六百乘”[15](P4698),鲁国能为吴国出八百乘之赋(军需),那么鲁国国内之军队数量亦远过八百乘。鲁哀公十一年(前452年),齐鲁艾陵之战,“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此战之中,“季氏之甲七千”,“冉有以武城人三百为己徒卒”,最终缴获齐国的战利品有“革车八百乘,甲首三千”[15](P4704~4705)。鲁国自三分公室之后,鲁国的庶民家族和野人都逐渐加入到了鲁国军队之中,鲁国军队大增。

鲁哀公十一年(前452年),鲁季孙氏欲“用田赋”,[15](P4707)《左传》和《国语·鲁语下》都对此事有记载。钱穆吸收孔广森以国语解左传之法,认为“用田赋”是将“有军旅之出则征,无则已”的因临时武事而征发的军赋变为常年征收,于是“赋粟倍于他日”,“季氏将富于周公”,[25](P206~207)此当为不易之论。鲁哀公十二年(前451年)和鲁哀公十三年(前450年)鲁皆有螽,对邾用兵,又有齐警,鲁哀公对冉有言“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撤也”,[19](P844~850)“二”指常年征收的赋和田税,冉有建议鲁哀公撤除“用田赋”之后而常年征收的军赋,仅征税田税。[33](P372~375)学界对钱氏此论基本忽视,认为“二”是土地的税率已经提升到了征收百分之二十了。那么常年征收军赋的具体做法是怎样?首先,李剑农先生早已指出,春秋晚期用于军事目的的“赋”的征发对象转移至土地了。楚国蒍淹量入修赋是根据前面量定的不同土地的不同收入的多少,来计量不同土地应输纳赋的车马器械之数。那么鲁国的赋也应是依照家族所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征收军赋。其次,“作丘甲”之后,当国人和野人都服兵役,他们所能出的军需只能从土地所产而出。王夫之早指出战车、兵器、战马非平民所能有,所赋莫过粮草、运粮之车、牛之属,[34](P90~91)贵族征赋只好根据庶民家族所拥有的土地的好坏、数量来征收军赋。杜正胜先生所言“用田赋”是“有田者皆赋”,实现了全民皆兵,有误,杜氏只看重军赋中的兵役,忽略了赋中的军需。

中国先秦和罗马的兵役演变趋势基本相同,在前8世纪到前7世纪,甚至前6世纪前期,古代罗马军队构成整个人口的全部,贵族在军队中服役是一种独享的权利,当时几乎所有的贵族都在军队中服役。前5世纪,罗马的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新生事物是平民阶层的出现,这些平民阶层是古代的自由居民,是真正的罗马公民。高卢人打败了罗马和拉丁军队,表明一支几乎完全由贵族构成的军队不能适应对当时战争的需求,无需承担军役重担的平民的重要性开始显现,所以在前5世纪连续不断的战争中,他们都认同于罗马公民的身份,要为国家和财产的安全负责。贵族不得不多次向平民寻求支持来扩充自己新的兵源,将平民阶层纳入军队之中,罗马的人民大会由所有服役公民所组成。当罗马征服意大利半岛之后,罗马人率领意大利半岛的同盟者征服地中海世界,但是罗马对盟友的态度开始变成存粹而简单的命令了,于是爆发了同盟者战争,罗马迫不得已赋予意大利同盟者以公民权。罗马建立起跨越欧亚非的大帝国,罗马贵族官僚视行省为大地产,建立起奴隶制经济,罗马的公民兵制度的基础(小农经济)破产,最终罗马行省获得公民权。

尽管中国先秦的大家族盛行,古罗马的家庭基本上是核心家庭,但是先秦中国和古代罗马的国家形态演变相似,都经历了从城邦发展到大帝国,由国家形态演变而引起的兵役的变动,基本都由本邦的贵族扩展到本邦的平民,再扩展到统辖之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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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顺]

The Appraise of the Reformation of Military in the Spring-autumn Times

ZHANG Jing,HNOG Hai-a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Sh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119,China)

Abstract:The state form of Pre-Qin changed form polis to empire, the nature-clan ship and seudo-clan ship based on 'Costume' is the fundamental standard to distinguish each other. To be a soldier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core of right. In Western Zhou Dynasty, Pseudo-clan ship based on 'Costume' hadn't been roken through the nature-clan ship, in result, the people yield did not be entrusted to be a soldier. In the Spring-autumn times, all social reforms of military firstly brought the sons and brothers of 'Shi' and the savage in Pseudo-clan ship based on 'Costume' to become a soldier, finally to achieve all man living and registered in the state must to be a soldier.

Key words: nature-clan ship; Pseudo-clan ship; reformation of mili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