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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公安 维护公平正义

2015-01-30蒋珍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办案证据法治

□蒋珍明

(台州市公安局,浙江 台州 31800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法治公安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台州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中心指向警务、民意导向警务理念,坚决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紧紧围绕“治执法不公”这个主题,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深化执法公开、严格执法管理,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为推进法治台州、法治公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台州市公安局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工作中期先进单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在全国打响阳光执法工作品牌,有多项工作既捧得了上级的奖杯,也赢得了群众的口碑。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依法治权的期盼、对执法不公的痛恨、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愈发明显,对法治公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不适应,法治信仰不够坚定、特权思想仍未根除、制度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并存、执法不严不公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法治公安建设任重道远。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公安目标,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公安执法活动彰显法律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一、坚定法治信仰,坚持法律至上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良法善治是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法治最根本的含义。法律是党和国家经过实践检验了的正确政策的定型化,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虽然由人制定、靠人实施,但法律一旦形成,就有了制约人,包括制约法律制定者的力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公安机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力军,更应当信仰法治、尊崇法治、坚守法治,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精神与价值原则,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掌握法律,坚守底线。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作为执法者,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扰,做到不逾越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厉行法治,依法履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神圣权利,相应地我们就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不依法履职、不全面履职、不及时履职,实际上就是违法。要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人民群众既体会到法律的硬度,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二、恪守执法为民的良知,扛起公平正义的天秤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宗旨意识。人民警察的职业良知就是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是宗旨,让人民满意是目标,对人民负责是关键。要深入践行民意导向警务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以人民利益为念,为人民利益而战,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司法环节上都能体现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通过教育引导、文化熏陶、舆论宣传、实践养成,促使广大民警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公平如度、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坚持内心正义。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中,没有内心正义就不会有法律正义。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其实并不需要有多么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仅凭正义秉性就能辨明是非、判断曲直。每一位民警都要有嫉恶如仇的正义感和敬业爱民的事业心,一切执法活动都要出于公心,杜绝一切私利,一切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原意,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三、坚持依法治权,杜绝公器私用

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是依法治权。牢记职权法定。权力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代表人民行使的,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民办事,用得不好会误民误事,甚至滋生腐败。每一位民警都要牢记权力姓公、权由法授,搞清楚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本色是为民,坚持秉公用权、依法依规用权,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推进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释放市场潜力的关键之举,也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要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前置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尤其对那些含金量高的事项,能取消的都要取消,能下放的都要下放;对已经明确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名义保留或截留、搞“明放暗不放”,也不能以备案之名行变相审批之实、换个“马甲”重新出现;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推行一窗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等举措,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加强制度管权。制度管根本、管长远,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要扎牢制度篱笆,加快建立公安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健全执法办案、行政审批、监所管理、干部人事、招投标采购等规定,注重配套衔接,确保务实管用。要狠抓制度执行,靠制度来管权限权,对权力集中的部位实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廉政风险预警、利益冲突回避等机制,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坚持透明用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深化阳光执法,大力推进警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特例”,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和裁判文书,使执法司法在公开自信中赢得社会公信。要加强内部监督,有效整合法制、纪检、督察、审计、信访等监督合力,把监督贯穿于决策、执行的全过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四、以审判为中心,让证据来定案

审判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证据是公正司法的质量根基。强化侦查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是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的落实和强化。“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要紧紧围绕审判来开展侦查,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合法收集证据。证据是定案的基础,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决定了证据的效力。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引导民警依法规范取证,严格落实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等工作规定,把握好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证据,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和排除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法律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客观的、相对的,程序公正是法定的、绝对的。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落实两人办案、律师会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程序规定,坚决摒弃那些为了所谓的办案指标、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不惜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的做法,用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要深化预审工作机制改革,逐步由预审大队接办所有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有效发挥预审在规范侦查取证、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衔接检察机关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要健全命案上提审核直接移送起诉机制,明确证据规格、案件移送、补充侦查等工作规范,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要加强基层所队执法管理中心建设,充分依托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手段,对警情、案件、物证、涉案人员、涉案财物、执法办案场所等实行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制度漏洞、监管盲区,把质量管理延伸到执法办案第一线。严格错案问责追究。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旦出现错案,就必须坚决纠正、立即纠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主要领导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分管领导必须敢抓敢管,铁肩担责;具体执法职责必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明确办案、审核、审批责任,切实打造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的责任链条。要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不管是在职的,还是退休的,或者是调离的,都要一追到底,同时上追一级,对责任领导问责。

五、秉持“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鼓励民警又好又多办案

多办案是公安民警的职责所在,办好案是执法办案的核心问题。注重办案时效。“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对犯罪行为必须及时查处,而不能任由行为人在法外逍遥自在;对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予以救济,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中等待。如果有警不接、有案不办、错案不纠,或者案件久侦不破、久拖不决,都有违公平正义。要严格遵守法定时效规定,将办案时效限制作为刚性约束,倒逼机制创新、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深化办案积分制。执法办案积分制是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既有利于培养行家能手,激发民警个人荣誉感;也有利于鼓励“比学赶超”,调动广大民警积极性。要坚持既积数量、又积质量,既积案件办理、又积案件管理,既积基层民警、又积中层干部,将积分结果与评优评先、立功授奖、提拔任用等挂钩,真正让“办得多、办得快、办得好”的工作考核得高分、干部推荐得高票、生活待遇得实惠。狠抓中层干部办案。中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在办案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是“兵首将尾”,是执法办案的中坚力量。人们常说,经常打仗的部队才能打胜仗;同样道理,不断办案的同志才能办好案。要当“长”,就必须会办案;作为“长”,就必须继续办案。中层干部要承上启下、率先垂范,当战斗中的指挥员,带头办大要案、典型案、精品案,实行积分、排名和通报,把业绩晒一晒,让形象亮一亮。市局业务警种要当好全市“领头羊”,多办跨区域的、疑难复杂的、能够对基层办案起指导示范作用的重大案件,真正在实战中树立权威、赢得指导权。增强执法素养。人的本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在学习和实践中得来的。要深入开展“周学月讲季考年评”活动,将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生活方式,将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结合起来,重中之重学法律、考法律,切实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每一位民警每年都应当静下心来,逐字逐句、逐条逐款地学一、两部法律,既要学法条,掌握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更要懂法理,掌握法条蕴含的立法本义,努力把问号拉成感叹号。即便是那些法律知识相对丰富、办案经验相对较足的业务骨干,也要潜下心来学法律,做到温故知新、常学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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