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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联网治安管控模式的构建与应用

2015-01-30□叶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出租房治安警务

□叶 辉

(温州市公安局,浙江 温州 325000)

物联网(IOT:Internet of Things)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现代物联网技术不仅能够智能、批量采集多类信息,而且还可对物体进行信息追溯、全程跟踪,大幅提高管理运作效率与服务水平。该技术在现代警务中的应用,将对公安管理和运作机制带来全新变革。本文以当前温州市公安局部署开展的物联网治安管控模式为例,旨在探索公安物联网技术在警务领域的深度应用与拓展。

一、公安物联网的概念

公安物联网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共安全应用的物联网,是一系列智能技术与传统警务工作的集成、融合与应用的技术平台[1]。这个平台利用红外感应器、二维码识读设备、射频识别(RFID)装置、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传感设备,智能记录和读取人、车、物、事件等与公安工作相关要素的各类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将公安相关业务流和数据流进行融合应用,从而使每个要素从开始启用就有一个自己的“生命轨迹”,构成全方位、多手段、智能化的控制网,继而大幅提升公安机关警务智能和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治安掌控力和服务公众能力。

二、物联网在治安管控中的应用

2015年年初,温州市公安局部署开展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依托物联网技术,通过实现“以卡管人、以卡管房、以卡管车”,着力破解公安基础管控难题,积极打造代表治安复杂地区社会治安防控的“温州模式”。可以说,“人、房、车”是治安管控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控案的决定性因素。只要管住了人,就掌握了治安管控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当前出租房问题突出、电瓶车案件高发的情况下,管好了“人、房、车”这三样,对当前乃至今后案件防控将具有决定性意义[2]。

(一)以“卡”管人。流动人口是公安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要素,服务管理好流动人口是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卡”管人工作就是依托物联网技术,通过开发应用出租房门禁管理系统(“以卡管人”平台),对辖区实有流动人口制发无线感应式IC卡(即“e 居卡”),并将其作为流动人口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配套身份识别器,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中,通过读刷“e 居卡”,及时掌握辖区流动人口活动轨迹,实时开展查询、预警、研判,实现“以卡管人”,最终达到“人来即有信息、人在就有轨迹”的效果。据统计,2014年3月至 2015年5月,温州全市共发放“e 居卡”2862923 张,通过办卡核对、刷卡检查、轨迹分析,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566 名,逃犯21 名。

(二)以“卡”管房。当前流动人口大致分布在三个区域,即企业、旅馆和出租房,在出租房居住的流动人员是公安机关底数最不清、也是最不放心的人群。以“卡”管房工作就是依托物联网技术,针对不同类型的出租房,通过在出租房、单元楼幢、住宅小区(村居)、企业等处安装电子门禁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一人一卡、刷卡进出、人来领卡、人走销卡的出租房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公安机关对居住、进入出租房的人员、物品实时采集获取信息,智能识别监控和研判预警,不断减少出租房的安全隐患,实现“以卡管房”。应该说,门禁系统在防控案件和挤压高危人员方面成效显著。据统计,截止2015年5月,温州全市已安装出租房智能门禁系统10029套。如龙湾区康一村实行封闭式小区建设,并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后,该村治安秩序大幅好转,以往群众反映强烈的沿街招嫖现象基本杜绝,并从原来的治安乱点区域转变为零发案小区。同时,通过对4562 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进行整改,温州全市范围内已安装智能门禁系统的出租房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三)以“卡”管车。近年来,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13年,温州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盗窃案件26915 起,占所有盗窃案件的22.8%,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以卡管车”工作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利用卫星定位、射频识别、专用微波短程通讯等技术手段,依托“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追踪布控平台”建设,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备案和侦测天线、智能防盗终端安装工作,使电动自行车的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有机结合,最终实现“以卡管车”,着力破解群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盗窃案件高发问题。自2014年10月9日启动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制度后,温州全市共登记备案电动车1271531 辆。据统计,2014年12月21日至 2015年5月9日,温州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2591起,同比下降了66.37%,破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656 起,预警指令1487 条,追缴已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708 辆。

三、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问题

虽然物联网技术在治安管控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警务效益,但从当前实际建设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足。虽然物联网的概念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了雏形,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关警务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就温州市公安机关和民警来看,仍然属于一个新鲜事物,开展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也属于探索和“尝鲜”。因此,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认为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是“政绩工程”的有之,是“一阵风”工作的有之,是“鸡肋”工作的有之,抵抗心理、畏难情绪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上热下冷”、力度不大、措施不强,建设工作一度滞后。

(二)法律政策缺失。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是将人、物、场所等大量要素纳入一张“网”进行智能服务管理的工作。这种要素集成的特性,其最根本的是要有大量的信息源作为支撑,只有在信息源形成一定规模后,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在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无法可依又急需法律政策支持保障的问题。如在以“卡”管房方面,群众拒绝设置出租房门禁系统怎么办?在以“卡”管人方面,流动人口不愿办理“e 居卡”、不去“e 居卡”站刷卡,行政管理部门又能采取什么法律措施?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容易出现“管住好人,失控坏人”的局面。因此,随着公安物联网的深入建设和应用,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撑。

(三)技术支撑不力。我国物联网存在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与国外差距较大,高端综合集成服务能力不强,缺乏骨干龙头企业,应用水平较低,且规模化应用少,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3]从温州市物联网建设实际来看,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更是物联网技术在警务领域应用中的一项全新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其涉及的相关技术产品如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等产业化水平较低,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因此,建设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关平台功能不完善,后台系统不稳定、不兼容、产品损坏率高、维护跟不上等问题,影响了物联网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比如,出于公安网安全考虑,目前物联网数据信息只能先通过政府政务网后,再转入到公安网物联网平台。由于物联网数据量大,而政府政务网服务器数据容量小,造成部分数据丢包、系统数据不稳定等。

(四)安全存在隐忧。物联网是一张“人物相联”、“物物相联”的巨大网络,有量大面广的感知节点,有分布随机的传感网络和无处不在的无线网络,这些为各种网络攻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将成为不法分子窃取情报、盗窃隐私的攻击对象,安全隐患更加严峻。在实际运行操作中,更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比如,在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推进过程中,一些公安协警、电动车销售商及员工因工作需要都可以接触到物联网终端设备,一旦这些人员利用该设备从事不法活动,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不断完善物联网治安管控模式的构建与应用

在当前公安工作中,物联网技术虽已在涉人、涉车、涉物和重点场所、重点物品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若要力争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效能的最大化,就需要转变观念、立足实效、建章立制,不断借助最新的科技成果,在社会治安领域进行智能化管理的积极探索,以不断完善物联网治安管控模式的构建与应用。

(一)转变观念,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深入推进公安物联网建设,前提是作为建设主力军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要加强对公安物联网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公安物联网建设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1.公安物联网建设是现代警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物联网是基于现有公安信息化的网络架构,通过对人、物、事件等各类感知对象多维信息的全面感知、高度共享,以及对感知信息的融合、挖掘、处理,提升信息化警务的实战能力和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主动警务、集约警务和智慧警务。可以预见,物联网建设将成为公安信息化的未来方向。[4]

2.公安物联网建设是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管理服务的点和面将呈爆发性增长,依靠传统的人对人、人对物、人对事的个体管理模式将难以适应新常态的挑战,而物联网通过传感技术,可对管理服务对象信息进行全面感知和智能获取,并在数据高度共享和多源融合的基础上,实现智慧管控,不仅大大减少了基层民警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解放警力,还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管理服务的成效。

3.公安物联网建设是提升公安实战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违法犯罪专业化、智能化和团伙性、流窜性等特点日益明显,对公安机关打击破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物联网通过依托强大的公安信息平台和科技手段,利用物品识别、轨迹定位和视频监控等技术,将智能获取的人员、车辆、物品信息,通过分析、研判和串并,为准确快速识别违法犯罪起到引导作用。

(二)立足实效,必须解决好实战应用问题。公安物联网建设的目的是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公安实战,服务于公安实战。因此,要以公安实战需求为导向,研发物联网实战模型,探索基于物联网技术、符合公安实战要求的警务运作模式,继而提高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能力与水平。

1.探索物联网技术在防范管控中的应用。具体在重点物品监管方面,可实现追踪管理、全程管控、全方位监督。比如,在剧毒、枪爆等重点危化物品监管方面,建立相关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枪支的智能管理系统,通过安装各种传感器和感知设备,实现对仓储内人、车、物、事件、环境等要素的智能采集,对危化物品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存放环境内的异常情况,使危化物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处于有效监管之内,从根源上减少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比如,在人员管理方面,探索在原有“e 居卡”的基础配置上加装电子标签,实现自主定位功能和多样化数据采集,从而更加精确地掌握有关人员的活动轨迹,实现全天候、自动化监控和预警。比如,在场所监控和事件预警方面,通过在可监控场所内散布温度传感器、声音传感器、气敏传感器等,采集场所内的相关感知数据,有甄别地分类地储存到各个数据系统中,利用物联网精准感知能力和云计算手段,主动预警、智能研判,及时有效发现形迹可疑人员,自动关联人与事、物与事,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件、事故的发生。

2.探索物联网技术在打击破案中的应用。物联网的出现和应用,能够比以往的人工采集和定点采集获取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信息,延伸、拓展了公安情报获取的时间和空间。比如,温州市公安局开展物联网治安管控工作后,通过将辖区海量的“e 居卡”刷卡信息、企业考勤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动态信息与辖区发案信息、涉案人员信息、被盗物品信息、逃犯信息等各类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提取出潜在有用的敏感信息和规则,进行分析、挖掘,可以有效服务于打击破案。另外,还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合成作战模式,提升打击效能。即通过建立专业的物联网管控队伍或抽调专兼职人员,通过与刑侦、经侦以及情报人员的合成办公模式,利用物联网庞大的动态信息数据和云计算能力,对辖区海量的信息源进行深度分析、研判,碰撞出可疑信息后,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同步上案,及时发现破案线索、作案痕迹、物品动态、逃犯轨迹,继而实现精确打击。

3.探索物联网技术在指挥体系中的应用。通过“e 居卡”、门禁系统、车辆防盗终端的逐渐覆盖,逐步推动建立集自动发现、智能识别、目标跟踪、自主控制等功能一体化的指挥系统,实时或近实时地帮助指挥决策人员做出精确的决策部署,一旦发生案事件,可以快速将情况和指令传输到相关作战单位,更加快速地完成指挥调度。比如,发生盗车案件后,只要将被盗车辆信息输入相关平台,平台立即通过路面侦测设备,搜索车辆轨迹,当发现失窃车辆后立即传输其动态信息,并发出警报并通知作战单位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由于决策部署和指挥调度的效率提升,一些因时间因素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将尽量避免。

4.探索物联网技术在便民领域中的应用。物联网不仅是公安一家之网,“e 居卡”的功能也不仅限于刷开出租房的门。”e 居卡”在温州全市的推广使用,还将附加更多的拓展功能,如在社会综合服务方面,通过加强与卫生、民政、市政、交通、银行等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将医疗保险卡、社保卡、结婚证、银行卡乃至公交卡、电子钱包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证件(卡)附加在“e”居卡中,使“e 居卡”成为公民社会活动的“通行证”、“记录本”、“信誉证”,继而实现“一卡多用”,以有效拓展“e 居卡”在社会各类群体中的广泛应用。

(三)建章立制,必须解决好规范运行问题。公安物联网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和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物联网的实战实效。

1.建立执法保障机制。重点是提请党委、政府对物联网建设和应用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方面予以保障,在当前形势下,主要是由政府出台相应的规定或政策。一方面,让物联网具备合法的“身份”,使其能被社会认同;另一方面,通过规定、政策的鼓励或强制性条款,促使物联网包含的“e 居卡”、电动车防盗终端等各类使用者持有或使用的物品能像流动人口居住证一样,作为流动人口、车辆的“身份证”,从启用到注销都伴随着人、车的全部轨迹。

2.建立常态管理机制。要建立物联网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内部管理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从运作模式、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监督考核、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确保物联网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同时,还要建立物联网日常安全管理机制。比如,对物联网相关平台实行差别授权管理制度,授予不同警种不同权限,框定民警使用范围,防止民警使用非本警种业务功能进行违规、违法操作。开发安全审计功能,对民警信息采集、业务查询等操作应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记载,确保物联网系统使用的安全性。

3.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对内,要探索建立不同研判部门之间、研判部门与实战单位对接严密、流转顺畅、实战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物联网技术的强大威力。对外,要建立与物联网研发机构的协作机制,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物联网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方向,交流前沿应用成果;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需要,主动与物联网研发机构对接,通过委托开发、共同开发等形式,开展公安物联网技术产品研发,逐步拓展物联网传感技术的应用范围。

4.建立科技宣教机制。对内,建立培训机制,普及全警物联网知识,确保民警熟练掌握先进技术设备,提升实战应用效率。同时,在物联网实战应用方面,还可以通过开展物联网实战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加强行家能手的培养,及时宣传推广一批物联网技术典型案例、技战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掀起物联网技术的实战应用高潮。对外,建立宣传机制,常态化组织民警深入社区,通过入户调查、警民恳谈、走访座谈及组织试点家庭居民“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科技宣传,进一步增进广大群众对物联网技术及技防产品的了解,增强群众科技防范意识,使物联网真正成为一项“惠民”技术,赢得人民群众的“口碑”,以此进一步提高门禁、电动车防盗终端等产品的推广、安装率。

综上所述,物联网技术在未来十年或更长时间将引领世界信息产业新潮流,其强大的功能应用到公安各项警务领域,将产生巨大的警务效益。公安机关应与时俱进,紧跟世界科技发展潮流,提前谋划,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物联网治安管控模式的构建与应用,以主动适应治安新常态抢占警务技术及其应用的制高点。

[1]曹玉霞.物联网技术在公安领域的应用研究综述[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4).

[2]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http://wenku.baidu.com/view/46dd987b5acfa1c7aa00cc9d.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28日 .

[3]邓中翰.物联网与公共安全.http://www.cnii.com.cn/wlw/content/2012-06/12/content_984039_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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