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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立法的历史变迁及动因*

2015-01-30彭桂兵

中国出版 2015年23期

□文|彭桂兵

网络转载立法的历史变迁及动因*

□文|彭桂兵

在过去的15年中,我国对于网络转载的许可制度规定经历了3次大的转变:200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2006~2012年,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从此进入了无法律依赖的模糊处理阶段;201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转载要经过授权许可。笔者重点分析了每个历史阶段采用不同的许可制度的理由,以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否要纳入网络转载的许可制度提供参考性意见。

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授权许可

2015年4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网络转载的含义,指的是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网络媒体与报刊单位之间、网络媒体之间的相互转载。[1]这个定义规定了网络转载的3种形式,囊括了新媒介技术带来的网络转载的新形式。但新媒介技术的演进不仅导致了网络转载的形式趋于多元,更重要的是使其法律问题变得异常复杂。也因此,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行政执法领域,关于网络转载的争议从未间断过,国家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制措施也经常出现摇摆。200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了网络转载,像报刊转载一样,适用法定许可;2006~2012年,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但又没有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明确是否适用授权许可,从此网络转载进入了无法律依赖的模糊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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