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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逻辑:地方政府应对银行“集中收贷”问题研究

2015-01-30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理性物品

王 伟

(南京市金融办 江苏 南京 210000)



集体行动的逻辑:地方政府应对银行“集中收贷”问题研究

王 伟

(南京市金融办 江苏 南京 210000)

与地方政府熟稔的拆违、征地、医患等传统维权类群体性事件不同,企业信贷危机处置涉及众多银行的集体行动。个体银行的合理收贷,造成银行“集团”的连锁集中收贷行为。“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成为当前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的治理形成新挑战。结合实践中案例,运用公共选择学派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制度性公共物品——参贷银行的一致行动合意,保障债权银行的合理利益,从而规避银行“搭便车”行为的泛滥,治理集体非理性行为。

集体行动;地方政府;信贷危机

一、引言:集中收贷

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把握国际和国内两个发展大局,作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在新常态的整体环境之下,经济发展面临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常态化特征,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相应的治理模式受到多种变革之挑战。过去长期形成的债务发展模式,在新常态下必然催生新的因应方式,这种因应主体不仅涉及借贷双方,由此产生的社会震荡、新型方式的培育等亦必要求地方政府正确及时之回应。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当前不少地方出现了银行集中连锁“抽取”、“压缩”贷款问题,使部分地区、行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危机。有些地方政府要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维持贷款规模,造成地方政府与银行界紧张甚至对抗,有些地方政府则束手无策,使企业无法挺过危机而遭市场淘汰。

所谓“集中收贷、压贷”实际上反映的是如下事实:数家银行以独立的债权人形式(非银团贷款)对某一企业签定贷款合同予以信贷支持,在一段时期内使企业的债务规模达到并稳定在一定水平;一旦出现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银行就启动回收贷款的程序。临界状态的风险点使各参贷银行处于相互观望的维持状态,而一家银行的率先收贷行为将迅速打破僵局,直接触发其它银行跟随收贷,从而产生难以遏制的连锁、集中、无序收贷现象。这造成企业在短期内贷款规模急剧下降,“失血严重”,无法维持前一个周期已经形成的资金调度、生产经营模式,从而造成企业停产、老板跑路、工人失业、上访维权等系列社会矛盾。

面对当事的数家甚至十数家银行,对地方政府而言不啻是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然而,与地方政府熟稔的拆迁、医患、司法等传统群体性事件不同,地方政府既缺乏对于银行的有效监管制约手段,更要将地方长远发展寄望这些金融大鳄。对于该类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显然力所不逮、进退失据。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如何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合理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是本文主要探索的话题。

二、文献综述:正本溯源

揆诸当前与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直接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其相当雷同,基本从企业自身举债、投资、成本角度进行分析,此不仅片面,似乎将资金断裂之责完全归因于企业本身,且多少隐含银行抽贷行为之合理与无奈之意,这些文献对于地方政府有针对性的治理借鉴作用有限。与此同时,各种政府应急管理类的文献、著作等,基本没有将此问题列入考察。

本文并非完全否认现有文献论述之合理性,但是对于银行“集中抽贷”行为,更应从集体行动规律的角度着手分析,方能为地方政府正本清源,找寻科学的解决之道。

对于该类问题的类似文献,较为接近的是“集体行动条款”的研究。集体行动条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CACs),是适用于主权债务的协调机制。Marco Committeri & Francesco Spadafora(2013)指出,主权债务涉及三方即债务国、商业债权机构以及官方机构,“三方之中尤其是债权人之间协调不一致而引发集体行动问题可能会扩大主权债务危机的破坏程度。……分散的债权人难以协调一致导致1994-1995年墨西哥债务危机的爆发。”[1]李仁真等(2006)分析指出,自90年代以来主权债务更多采用债券融资而非银行贷款方式,则债权人更加的分散,更加凸显了集体行动的问题。[2]针对这种集体行动问题的破坏性,设计了CACs条款,防止少数债权人的“流氓行为”, Kenneth M. Kletzer分析指出,集体行动条款可使共同利益内化至所有债券持有人,使其有激励参与集体债务重组中来。[3]

CACs中所谓的“集体行动的问题”实际上来源于对集体非理性行为之研究理论。传统经济学认为集体非理性行为主要由非市场因素决定,故已超出经济学范畴。而上世纪60年代发展而来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活动的参与主体依然是理性经济人,因而仍然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非市场行为和非市场决策。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1968年刊文指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趋之若骛地追求他自己最佳利益,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自此“公地悲剧”成为对集体非理性行动的一个经典表述。

戈登·塔洛克抽取出一条贯穿于公共选择学派著作的线索,即“在任何情况下,人的行为必须被看做是对自然环境与现行社会机制双重制约的一种‘理性’反应。面对这些制约,人们总会考虑各种可选方案的成本,力求使自己的满足最大化”。[4]蒋文能(2009)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5]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6]艾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7]等人着重研究了小型集团中自发提供制度性公共物品,从而解决“公地悲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其中以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理论运用较为广泛。

三、理论探索:集体行动的模型与治理

为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奥尔森设计了他所理解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首先,理解集体行动的基础概念有五项。私利(self-interest),任何组织或集团均由个人组成,个人均是追求自我利益或自利的经济人;理性(rational),理性经济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收益大于成本才会行动,反之则反之;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不仅包括有形物品,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公共利益这一无形物品,就意味着向那一集团提供了公共物品;集团(group),只要有共同的利益之群体,就可称作集团,无论规模或紧密程度;搭便车(free-ride),集体利益即为集团之公共物品,其必具消费的非排他性,任何集团成员为集体利益所做之贡献均得为所有成员均等共享,而无论其是否为此付出了成本。作为集团内的理性经济人,出于自利本性必然倾向于只享受收益而不愿付出成本,进而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

通过对这五个概念的阐释,奥尔森进而概括出集体行动逻辑的模型: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从而引发自利、理性的消费者、生产者只享受不付出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使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行为实现有效供给。

模型假设集团总收益(Vg)取决于公共品的数量(T)和集团的规模(Sg):Vg= T×Sg

个人所能获得公共物品的份额为(Fi): Fi=Vi/ Vg

个人从公共物品获得的收益Vi= Fi×Vg= Fi×T×Sg

获得公共物品的成本C为T的传统U型函数:C=f(T)

当个人提供单位数量的公共物品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付出的成本时,他将提供公共物品,反之则不提供。

dVi/dT-dC/dT>0,即d(Fi×T×Sg)/dT>dC/dT

通常决策时,假设现有条件不变,Fi和Sg均为常数,代入即得Fi×Sg>dC/dT,即Fi>(dC/dT)×(1/Sg)

由此可见,当集团规模不变时,只有当个人所能获得公共物品的份额大于提供单位公共物品所付出的成本的(1/Sg)倍时,才有动力提供这一单位的公共物品。换句话说,个人所能获得公共物品的份额越大,能够承受的单位成本越高,提供公共物品的意愿越强,公共物品最终提供的最大数量取决于份额最高者,而份额越小者越倾向于搭便车。

据此,要治理搭便车的行为,其方法有三项。一是控制集团的规模。集团成员数越多,个体获益就越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也越小,从而自利个体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也越弱,搭便车的欲望越强;二是利用集团成员的非对称性。“某个成员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越大,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公共物品”。[5]即让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的收益超过即便让其承担全部成本,促使他提供公共物品;三是设置“选择性”的激励。集团成员应当通过是否为集团共同利益之贡献来进行区别对待,提供有区别的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对提供者正向的激励,亦可以是对不提供者反向的惩罚。

四、案例分析: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

(一)典型案例

“政银对决”:C开发区位于H省,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大力推动,融资规模上升较快,2010年已逾1000亿元,合作银行竟达十余家。2011年,各参贷银行开始意识到C开发区累积的风险,部分银行开始压缩贷款规模,逐步形成连锁效应,多家银行开始跟风抽贷,使该地区短期内减少贷款规模70亿元,整个地区资金链岌岌可危。尤其是2013年由于银行资金面偏紧,实体经济波动较大,G银行C支行开始大幅压缩贷款。

H省政府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要停止G银行在C地区所有的业务。G银行总行遂针锋相对,提出将全面撤除在H省的信贷支持。政府与银行矛盾白热化,多年的银政合作退变为银政对决。

“抱团取暖”:Z是位于N市的大型民营企业,员工3000多人,主营新能源产品开发与生产,出口欧美市场,产值在全国名列前茅。企业经营良好、参与国际标准制订,自2010年以来合作银行达14家,贷款余额维持在50亿元左右。因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影响,2013年出口受阻,部分银行压缩了信贷规模,后续到期银行亦采观望或收贷行为,贷款规模短期内下降15亿元,尤其是B银行“抽贷”5000万后,多数参贷银行均表示将收贷,企业岌岌可危、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N市充分汲取H省与银行界对抗性冲突的经验教训,市、区两级政府协调维持各参贷银行收放款步调,运用财政间隙资金激励,调动政策性银行等份额占比较大的参贷行积极性,稳定了抽贷连锁反应,各银行抱团取暖、步调一致,迅速扭转了企业信贷危机。

(二)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

理性的个体行为:根据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尽管在信贷扩张期银行降低门槛迎合企业需求,造成众多银行“追逐”一家企业现象,促使企业膨胀了对资金的合理需求,累积了风险。但是,在经济下行期银行的收贷确实也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合法的行为。H省一味从“社会责任”道德层面对银行批判,不仅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实际上也不符合市场规律。我们并非认为G、B银行以及所有其它商业银行不要讲求社会责任,而是说银行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银行本身亦或其具体经营者,都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就要计算其行为之得失,当风险引发的损失足以超越其收益时,他必然回收贷款,此为理性行为。银行及其经营者当然也希望发挥社会责任,但是,若道义行为所产生的效用加上现实经济收益,仍然小于此行为带来的综合损失,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经营者当然会收回贷款。

非理性的集体行为:面对一家银行率先收贷自我保全,其他债权银行都惧怕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归还自身贷款,即使明知这样的连锁抽贷会压垮企业,但依然纷纷要求企业还款,希望迅速撤离、全身而退。债权银行从面上说是履约合法行为,从深层理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行为,但造成的集体连锁行动却是非理性的灾难性后果。

这种“个体理性行为引致集体非理性行为”是产生矛盾的根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对个体理性行为过多干预;但对于集体非理性行为,政府必须治理。调节金融市场集体非理性行为是政府面临的新课题。

五、 运用与对策建议:集体行动的逻辑

结合集体行动之逻辑理论框架,参酌案例中N市的相关做法,试提出如下的运用与政策建议。我们将参与某一企业(地区)贷款的所有银行视为一个集团(group),它们的共同利益是银行之间相互协调、共同进退的“行动合意”。因为只有这种合意存在,企业(地区)才能维持上一周期形成的信贷规模,保持生存并对各银行持续贡献“利益”(注:此处的“利益”在各家银行之间效用是可分割的,因而是私人物品;而“行动合意”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此,行动合意是该集团的公共物品。

(一)银行的行动逻辑:作为一个集团,其必然遵循集体行动之逻辑。也即理性的追求私利的成员——银行,经过计算若其可以不遵守合意,并能依然享受别的银行遵守合意而带来的好处,他必然选择这种“搭便车”行为。而一家企业合作的银行越多,这个银行“集团”越大,每家银行越觉得自己对合意的影响越小,就越容易引发“搭便车”的形成,从而产生个体理性的收贷——集体非理性的搭便车危机总爆发。

(二)政府的行动思维:政府,尤其是身负亲民亲商之责的地方政府,应当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认识银行行为,做出符合行为规律的政策措施。片面追求银行自发承担“社会责任”,或盲目“惩戒”银行,不仅违背了集体行动规律,且易使集体非理性行为带来的危害扩大化,影响了市场配置调节功能正常发挥。

当然,政府绝不能对银行集体抽贷行为坐视不管,但治理的思维应回到科学的轨道。具体的政策建议是:一是首现应当承认银行及其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认识其理性计算经济利益得失的合理性,保护银行正当合法的权益。尤应力避单纯的道德说教,更不能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简单粗暴使用行政手段威逼;二是要从建立维持“集团”制度性公共物品——行动合意的角度开展技术性工作,由政府部门统一协调参贷银行明确收放进度规则,避免成员“搭便车”行为之发生。由政府部门制定区别化“选择性”的激励机制,尤其应重视规模较大成员作用的发挥,确保“行动合意”持续供给;三是应从长远着眼,利用经济下行周期,合理规划企业信贷规模,适度控制与单个企业合作银行的数量,推动银行建立与企业战略性合作的小型“集团”。

本文抱团取暖的案例,恰是N市政府遵循了银行集体行动的规律,因势利导而较好的化解了矛盾,G开发区的案例则反之。

知名宏观经济学者、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曾就此问题评论“银行收放贷款的行为有其合理性,无可厚非。但要避免集中行动同时收贷,那样任何企业都会因此而倒闭。在这种情况下,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一些必要的协调,可促成集体理性行为”。此说一语中的,地方政府应当在信贷危机中供给制度性公共物品——引导参贷银行间一致行动的合意,促其“抱团取暖”,从而避免银行“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和非理性集体行动造成的灾难。

尽管地方政府应对行为仍有待研究细化,但是尊重集体行动的逻辑,提供制度性公共物品,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泛滥,应当成为治理行为的立足点。

[1]Marco Committeri and Francesco Spadafora, You Never Give Me Your Money? Sovereign Debt Crises,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s, and IMF Lending, IMF Working Paper, 2013:8.

[2]李仁真,张虹.“论国家债务重组的新方法”[J].河南社会科学,2006,(5).

[3]Kenneth M. Kletzer ,Sovereign Bond Restructuring: 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 and Official Crisis Intervention, IMF Working Paper,2003:4.

[4][美]戈登·塔洛克著.柏克 郑景胜译,公共选择——戈登·塔洛克论文集[M].北京:商务出版社,2011.2.

[5]蒋文能.搭便车、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述评[J].学术论坛,2009,(11).

[6][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7][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辉 龙)

2015-03-26

王伟(1976-),男,江苏南京人,管理学博士,现任南京市金融办综合法规处长、银行保险处长,研究方向:公共金融政策。

F127

A

1672-1071(2015)03-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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