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域名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之借鉴
2015-01-30赵建良
知识产权 2015年9期
关键词:分析
赵建良
美国法上域名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之借鉴
赵建良
内容提要:域名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历史均比较短暂。指示性合理使用自诞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只有少数法院承认了该原则,但具体处理存在差异,大多数法院仍以传统的多因素混淆可能性分析或商标法基本原理处理此类案件。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实质是由原告通过修正的多因素混淆可能性分析证明是否存在赞助或许可混淆,与其他商标侵权案件并无根本性区别。美国法院对于域名中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也存在严重分歧,几乎相同的事实,结果完全不同,但总体上偏重于保护商标持有人。塔伯瑞(Tabari)案首次将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完整地应用于域名中,做出了突破性判决,特别是该案关于相关消费者的界定发出了初始兴趣混淆在域名领域死亡的信号。
指示性合理使用 域名 混淆可能性
引 言
商标天然具有传递信息的性质,域名申请人在二级域名中使用商标可以向互联网用户传递表达某种意义,如域名www.buy-a-lexus.com(购买雷克萨斯汽车)和www.buyorleaselexus.com(租售雷克萨斯汽车)可以告诉用户该网站专长于丰田公司雷克萨斯牌高级轿车销售和租赁业务。因此引发的问题是,域名所有人在何种范围上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是合理的,可以通过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基于这样一种基本认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使用商标说明该商标所本文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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