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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空白地带分析

2015-01-28见曼曼胡亚君

2015年16期
关键词:保险人承运人

见曼曼 胡亚君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空白地带分析

见曼曼胡亚君

胡亚君(1991.01.-),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投资。

摘要:空白地带是指各方力量都未进入的地方或领域,例如企业活动空白地带、地震空白地带、反腐空白地带等。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空白地带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承运人和保险人能力与职责要求的不一致所造成的货物处于无人保护或负责的状态。本文将通过对承运人免责事项和保险人除外责任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其它方面的知识分析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空白地带。

关键词:空白地带;承运人;保险人;国际贸易惯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由于国际贸易活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贸易活动中的同一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因此,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规则的了解和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每一项国际贸易活动进程中,都包含着许多惯例、规则和公约所涉及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范围相互交织重叠之处,也会出现因衔接不足而导致的空白地带。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空白地带就是由于承运人和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衔接不足而造成的,从而使货物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这在无形中使货主的利益遭到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一、空白地带的分析

1、根据承运人免责事项分析

①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第4条“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均列为保险人除外责任。例如,货物标识不清、错误,导致货物错运、误运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坏;整箱货物的积载不当、短装、错装、集装箱选择不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等等, 这些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ICC2009(A)(B)(C)第4条第1款规定,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标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同时,ICC2009(B)(C)第4条第7款规定“由任何个人或数人不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属于其除外责任。

②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第5条“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4条将“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列为除外责任。如某些煤炭燃点较低,极易自燃;粮食等谷物极易产生虫蛀现象;面粉发霉发热;水果腐烂等,保险人均不予赔偿。

ICC2009(A)(B)(C)第4条第4款均将“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列为除外责任。例如,保险货物为易燃性或易爆型物品,其本身在适当条件下极易引起损失;水果类等易腐性物品,因迟延交货,极易腐烂。此类损失均属因货物本身内在缺陷或特性而引起,不属承保责任范围。

③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第6条“货物包装不足”: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因货物包装不足、不当,使其不能经受航程中通常的风险,导致货损”归为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ICC2009(A)(B)(C)第4条第3款规定“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货物无法承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的事故而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此种情况适用于该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完成的,或该包装或配装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根据惯例本身带有的利益倾向性分析

①合理绕航:《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破坏或违反。承运人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害或灭失,不负责任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合理饶航造成迟延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也可免除赔偿责任。

在保险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在危险发生前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支付额外的合理费用,则续保行为生效;若续保时危险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将会发生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则续保行为不生效。在实践中,货方通常是发生损失后才知道绕航的事实,所以此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②保函:保函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份书面保证,托运人向承运人担保若收货人索赔,托运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3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ICC2009(A)(B)(C)除外责任第4条第3款规定: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货物无法承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种情况适用于该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完成,或该包装或配装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

③危险品运输: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若承运人不知道或无权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则对于该危险品造成其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而且,无论承运人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同意装运,只要危险品出险,承运人均有权卸货,即该危险品可在该航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被卸下或销毁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CIC和ICC2009对于一些特定货物因本质的原因或其本身的属性而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均不予赔偿。

3、根据惯例其它方面的内容分析

①CFR和CPT贸易术语下,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船上交货和货交承运人期间: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均由买方投保,买方只有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和货交承运人之后才承担风险,在此之前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港至港”,所以在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船上交货和货交承运人期间,货物处于空白地带。

②无单放货: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赔,理应由承运人承担。但若承运人发生赔偿不起而破产的情况,则此时货物处于空白地带。

③电放:由于使用“电放”,收货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单,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或灭失,收货人可能因无正本提单而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进而还有可能会遭受保险公司的拒赔。

④船舶所有人破产或经济困难造成的损失或费用:ICC2009(A)(B)(C)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⑤对于由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第4条规定,对于“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凡是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人均不予负责。

ICC2009(A)(B)(C)除外责任第7条第2款“由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结果所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本保险不承保。

二、结论

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发挥着的指导、协调和简化手续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经济组织接受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大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空白地带的分析有利于货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也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便利,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姚兴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第三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2]姚兴超.国际贸易保险(第三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3]郝泽愚.船舶饶航的法律责任探析.北京:人民司法,2013.

[4]王雄飞.“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长沙: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

[5]魏兴华.论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制度.上海:上海海事大学浦江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见曼曼(1991.0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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