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困惑及破解
2015-01-22陈刚罗良华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5期
陈刚+罗良华
〔摘要〕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产生着微妙但又深刻的影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形成了“一心多点”的基本架构。伴随着变化,新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困惑亟待破解。笔者提出“纲”举“目”张的方式力图促使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实现“实转”。
〔关键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隐形代理
〔中图分类号〕DF7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142-04
①参见《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版)》。
②在某些还维持着紧密熟人社会特点的农村地区,很多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诉讼案件中通过恳谈、拉家常等更生活化的方式解决和化解着许多纠纷。甚至某些村镇地区派出法庭的法官也需要通过他们去跟对法律陌生、对人情熟悉的农村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作者单位〕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41。一、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
(一)内涵界定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是隶属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子制度,包括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类别、代理效力、权利义务等内容。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即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从类别上可以分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被代理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例如公司员工、近亲属)、其他组织推荐的公民。从代理效力而言,除非法律有另行规定,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活动效力等同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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