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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逃废债行为的商事立法规制

2015-01-22李立新皇甫振宇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5期

李立新+皇甫振宇

〔摘要〕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政府迫于基建资金需求,设立隶属企业城投公司用来举债。城投公司无限制举债使得偿付风险剧增,哈城投、南京交投及江苏苏通等城投公司借重组之名行逃废债之实的案例让人触目惊心。城投债的投资者除机构外还有大量个人,如若风险失控,不排除商事纠纷转化为社会风险的可能。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又使得城投公司事务愈发扑朔迷离,故而通过法制化手段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缓解这一危机的关键。实体法上,通过《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及《破产法》的修改完善,重点加强对城投公司资产注入划拨、股权构成及重组信息披露的监管。程序法上,当发生城投公司逃废债纠纷时,给予债权人更多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关键词〕城投公司;逃废债;商事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136-06

①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城镇化视域下城投债偿付风险之法律研究”(14ZS090)

〔作者简介〕李立新,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皇甫振宇,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0444。问题的引出

我国地方政府因分税制改革面临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尴尬。根据《预算法》、《担保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既不能举债也不可对债务提供担保,然迫于基建资金需求,地方设立隶属企业即城投公司,通过它来举债。〔1〕但由于城投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其债务偿付变得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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