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015-01-21王悦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王悦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灵活用工形式出现在我国城市劳动力就业形态中。非全日制用工的迅猛发展暴露出许多不完善之处,让用人单位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就业歧视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07-03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由于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方面的欠缺,非全日制的工作便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逐渐寻求更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用工方式,这就使非全日制用工迅速占据劳动力市场。并且在我国餐饮、家政、物流等服务性行业应用比较广泛。非全日制用工是全日制用工的相对状态,标准工时的不同是界定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迅猛发展和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受侵害。
一、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一)产生争议时劳动者无据可依
很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没有凭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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