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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研究

2015-01-21蒋悦刘太龙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蒋悦 刘太龙

摘 要: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而且成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日益深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其中,对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更是不断进行着深入的探索。通过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环保民间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为环保民间组织在未来环境公益诉讼中路径的选择指明方向。

关键词:环保民间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96-03

目前,可持续发展仍旧是我国必须奋力实现的阶段性目标,然而,面对日益增多的水污染事件和愈加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直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手段,成为了解决环境利益纠纷的重要途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社会组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由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谁可以具有原告诉讼资格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环境司法机关。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保法庭受理无据,造成诉讼很难立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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