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21张明霞常宁宁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张明霞+常宁宁
摘 要:当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诞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衍生品,企业所面对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决策者的要求,人们对未来信息的关注超越了历史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强调对委托方忠实的受托责任观显得有失偏颇。随着企业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业务,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全面收益观,更能体现出企业的价值。其他综合收益的引用可以更好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平衡相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以克服传统会计收益报告模式的缺陷。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披露;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67-02
一、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准则
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进行了修订,“综合收益”的概念被加到此次修订中,但是并没有要求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综合收益。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这样表述:“其他综合收益,指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在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最新的一次修订中,国际会计准则大幅度地变动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和列报要求,调整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各项目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和重分类这两处地方。这些调整在提高信息透明度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高了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并为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在实务中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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