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
——以欧盟为例
2015-01-21曾晶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曾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
——以欧盟为例
曾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中,要判定经营者拥有共同支配地位,关键是看该集中能否导致经营者们达成并维持协调行为。而这主要应从经营者之间的反复相互作用、贴现因素对协调行为的影响、经营者之间能否建立可靠的惩罚报复机制,以及市场透明度高低与形成或维持协调性均衡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考察与分析。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尚未完全准确地掌握这一分析方法与套路,今后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与做法,以促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有效规制。
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贴现;惩罚报复机制;市场透明度
除了产生单边效果外,经营者集中的另一负面竞争影响是便利于市场上现有经营者协调彼此之间的行为,产生其共同支配市场的局面,即反垄断法上的共同支配地位。它是指,在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寡头经营者为了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独立于其他竞争对手、顾客以及终端消费者的行动,以共同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实践中,如果经营者集中将产生或加强单一支配地位,则同时就排除了其产生共同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因为后者要想拥有与前者一样的独立行事的能力,需要寡头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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