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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原则探讨

2015-01-21黄明光卢辉炬

关键词:高职企业教育

黄明光 卢辉炬

(1.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广西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建立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机制,是加速发展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重大举措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也取得了不小成就,但国家至今未出台类似的“校企合作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不仅如此,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能检索到非常多的关于校企合作的学术论文,但论及“促进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却极少。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校企合作优秀法律、法规及措施,探讨适合我国的“促进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与现实意义。

要构建一部“促进法”,涉及很多内容,既包括立法原则,也包括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各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高职院校师生进入企业实训与企业员工进高校学习、双方人员的考核、合作双方单位及人员的待遇与赔偿、奖励、校企合作方法律责任等细节性内容,本文仅讨论立法原则。这是因为:校企合作相关立法在我国尚属空白,将立法原则先导性地提出,对探讨和起草这一法律具有引领性作用。坚持一定的立法原则,有助于使立法在先进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立法主体确定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主体既注重从大局出发把握立法,将“促进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又注意集中、突出地体现立法主体的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主体统一立法的主旨及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及立法与其调节对象之间,拥有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有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使立法活动按照规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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