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的民事司法程序
2015-01-21郝振江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
郝振江
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的民事司法程序
郝振江*
国家对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民事强制住院依据的是警察权与国家监护权。民事强制住院并不是纯粹的医学问题,它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保障,是否强制住院应由法院而非精神病科医生决定。法院决定强制住院应采用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与民事强制住院事件的特点是相符合的;非讼裁判权也符合警察权、国家监护权的行使特点。我国《精神卫生法》下民事强制住院程序应采用非讼程序进行重新构造。
精神障碍 强制住院 国家监护权 非讼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
受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非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住院事件的直接影响,我国2011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强制住院程序。这两部法典出台前后,学界开始逐渐关注这一论题,已有诸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其展开探讨。〔1〕参见时延安:“中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比较”,《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张步峰:“强制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法研究——基于国内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实证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刘东亮:“‘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秦宗文:“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陈卫东、柴煜峰:“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纵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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