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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

2015-01-21劳东燕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

劳东燕

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

劳东燕*

当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防卫限度上采取严苛的标准,防卫过当则一般按故意犯罪来处理。它是实务中唯结果论倾向的产物,结果无价值论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性支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行为”思考进路存在缺陷,这是由立基于法益衡量的优越利益原理所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定位为个体权利保护原则与法确证原则。由此,在解释《刑法》第20条第2款时,应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理解为两个独立的条件,前者涉及行为限度,后者涉及结果限度。有关行为限度的判断,有必要采取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若确定行为人存在罪责,应优先考虑成立过失犯罪;只有蓄意滥用权利的情形,才有成立故意犯罪的余地。

防卫过当 结果无价值 正当防卫 正当化根据 法益衡量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上,采取的是不同的立场,前者试图从所保护法益与所损害法益的权衡中去寻找阻却违法的根据,后者则努力从防卫行为本身为行为规范或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角度,来诠释正当化的理论基础。在正当化根据上所持立场的不同,必然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解释产生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在正当防卫领域的意见分歧,会波及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包括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认定,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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