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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媒介素养论(下)

2015-01-21魏晓阳

中国广播 2014年5期
关键词:美国

【摘 要】1981年的“庭审报道第二案”是美国庭审报道领域的宪法里程碑。从该案件开始,美国法院对待审判公开与庭审报道的态度开始趋于折中,在原则上保证审判公开,同时对可能有损审判公正的直播方式加以适当限制。随着美国传媒不断呼吁通过公开的监督来保护社会和新闻界的权利,公开审判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当代美国法官平衡审判公开和公正的媒介素养能力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法官媒介素养 美国 庭审报道 审判公开 公正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庭审报道第二案”,美国庭审报道领域的宪法里程碑

“庭审报道第一案”①判决之后不久,美国进入了“电视黄金时代”,电视完全融入美国人的生活,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资讯来源。与此同时,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令摄像机变得更为小巧、轻便、安静,不再是发出强光或怪声的庞然大物。随着媒体对于高科技产品运用的增多,美国法官的媒介素养也逐渐步入成熟阶段,他们开始娴熟地平衡审判公开和审判公正之间的微妙冲突。

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州的数量急剧上升。1979年,佛罗里达州决定正式开放庭审,允许电视台对该州各级法院的庭审进行实况转播,唯一的附加条件是必须经过法官同意。②

在这个大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也转变了原先的保守立场。在1976年的“内华达州新闻协会案”③判决中,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媒体进入法院并报道案件的措施”构成违宪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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