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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5-01-20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工程款

王登山

问题

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2005年8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国际会议中心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

2007年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于2007年3月1日采取EMS方式向发包人发出函件《工作联系单》,催要工程款1500万元,并在函件中主张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07年10月1日,承包人采取起诉方式追要工程款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答辩称工程于2007年1月1日竣工验收,承包人10月1日才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间,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律师

观点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适用于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工程优先受偿权仅有6个月的行使期限,该6个月适用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作为一种法定期限,其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以外,还可通过发函方式行使

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和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通常在起诉时在主张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之时,要求法院确认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承包人往往未及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6个月内起诉,不知不觉就丧失了该权利。因此,承包人可通过发函方式行使该权利。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1月1日竣工验收,承包人应至迟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否则将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采取诉讼方式行使,故承包人在2007年3月1日以函件形式向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依法得到了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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