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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公共领域中民众伦理向度探析

2015-01-17景君学安颖

学理论·上 2015年12期
关键词:道德

景君学 安颖

摘 要:公共领域的现代性发展是人类社交活动不断更新的产物。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在众多方面较传统的公共领域都体现了其现代性、创新性等特征,为民众交往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然而,不少人却利用网络平台下公共领域的虚拟性肆意妄为,罔顾道德与良知。因此,要想完善网络虚拟公共领域的建设,健全网络虚拟公共领域运行机制,就要不断提高民众道德水准,使其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以“自律”代替“他律”。

关键词:网络虚拟公共领域;道德;伦理向度

中图分类号:B825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073-04

在网络虚拟公共领域不断渗透进人类生活的今天,作为信息传播手段之一的网络平台为民众进入公共领域参与讨论社会事务甚至左右政府决策提供了一个台阶。然而,民众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受到道德及法律对自身言论行为的约束。强化虚拟公共领域的构建,不断提高全民道德素养,理智判断网络言论真实性以及传播“正能量”,是完善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建设的不二法门。

一、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在现代的展示

1.公共领域的现代性发展及其转变

1962年哈贝马斯在其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首次为“公共领域”一词做出了明确界定。他认为所谓的“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能让民众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家干涉的公共空间。

公共领域产生的雏形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众所周知,古希腊时期民众的身份地位是严格按照其等级制度划分的,但是他们可以借由与他人论辩或是参加竞技活动等方式来获得新的资讯和知识,公众言论通过最传统的人—人交往方式传播。13世纪以后,西方各个国家逐渐开始出现金融和贸易资本主义,传统的等级特权被封建领主的特权取代,由此形成了现代意义上所说的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1]32在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出现之前,文学公共领域作为“公开批判的联系场所”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充满人文色彩的愉快的交谈空间,此时人们见面交谈的地点从广场移到了诸如沙龙、咖啡馆、剧场等相对更私密的空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原子能和电子技术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推动核能、半导体等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出现了收音机、电视、电话、电脑等新科技设备。人们获得公共资讯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传播媒介而变得更多元化、实时化、创新化。与此同时,由于新型电子设备的广泛利用,人们也不需要和过去一样必须面对面地进行交流。随着网络技术逐渐走向成熟与在广大民众中的普及、智能手机更新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科技创新为生产生活带来的便利,也刺激了民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性。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尽管还没有完全消失,但已经开始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1月16日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为5亿(数据截至2013年12月)。这个庞大的数据显示出互联网作为当代主流传媒已经成为民众关注社会、发表个人见解的一个重要平台和途径。

2.在公共领域中信息传播媒介的特征及创新性

自17世纪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产生以后,信息的传播手段开始变得多样化。报纸、书籍等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与信息源。在积累了一定的信息资源后,人们开始在沙龙、剧院等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或讨论来获取更多的资讯。此时他们所吸收到的信息经过再加工,又再次扩散给不同的人群。经过不同的思维对同一信息的多次加工,人们对于所获信息的内涵就会有更深一步的挖掘。尽管报纸等传播媒介的出现使得人们获得新信息的速度有所加快,范围也更广,但主要还是依靠人—人传播的方式获得资讯。

在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时,哈贝马斯曾经对传媒的这种作用给予过高度评价“……借助于新闻媒体,政府当局已经把社会变成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事务。”[1]23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看来,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意见表达的平台是民主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作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它不仅保障和鼓励平民百姓各抒己见的自由权力和参与公众生活的讨论的积极性,同时还兼有批判和监督民主进程和国家机器的功能,对社会的民主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20世纪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爆发,电视、电脑、手机等高新电子设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是导致这些高科技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平台逐渐由电脑转向手机、电视,数字媒体时代已然降临,公共领域已不再局限于信息传播主体必须身临其境的客观要求及有线传播媒介的线路要求等,极大地缩减了人们的物理距离。互联网构建的虚拟平台使得全球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们可以针对同一件事情进行讨论评析。可以说,网络传播媒介集合了所有信息传播媒介的优点,达到了公共领域信息传播媒介的一个顶峰。

3.民众交往行为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形式变化

不同时期民众交往行为的特征会影响其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形式,其形成往往需要具备言论主体、讨论时间和讨论地点三个因素。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由于其现实性特征,言论主体在人—人交往模式下必然会受到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信息真实性及言语素养要求也相对较高。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的普及,公共领域也从现实向虚拟空间转移,现实交往也变成了虚拟交往。所谓虚拟交往,是“建立在人的符号化基础上并以符号为媒介的交往行为”[2],它不再强迫人们必须接受言论主体自然状况和社会地位等级的限制,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无拘无束,但同时也逐渐将民众言论潜藏着的非真可能性暴露出来。当人们的某些行为或决策不欲被他人了解时,通常会利用带有欺骗性的虚假信息向自己有利的方面开脱。“表情符号”“手势”“点赞”等网络语言不断渗透进民众的日常生活,为民众所利用,但这容易导致在电子设备的另一端的对话者由于失去了对话主体的现实性而产生话语歧义。网络语言的存在则变得越来越模棱两可,话语含义也越来越没有界限。对话客体无法清楚理解信息真实性,更多的只能通过猜测以期得到答案。作为网络虚拟公共领域,不同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性之一,是其不具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现实性。网络平台作为一个单向度的民众交流平台,人们在聚焦众多言论现象时往往忽略了其背后的言论主体,这也为虚拟公共领域中信息的真实性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4.网络平台下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展现与现实的碰撞

网络依靠实时性、低成本、信息海量等诸多优点赢得了民众的青睐。不仅为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赋予了虚拟性、潮流性的特点,同时也创造出了一个“虚拟公共领域”。这里所指的虚拟公共领域,是不限于政治、文化等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能让民众思想交流,对于各种信息能发表其见解的一个虚拟的公共的交流空间。在这个空间内,民众完全可以隐藏自身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格,重新塑造一个其理想的,甚至帶有英雄主义色彩的完美的人格。由于现实社会的种种压力或是自身缺陷造成的心理阴暗面可以借由网络这个虚拟平台来发泄不满,通过重新塑造的人格获得关注及满足感,许多人的生活重心逐渐从现实社会转移到了虚拟空间。

可是,虽说民众可以使用网络平台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仅仅只局限于发表个人见解,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公众活动。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许多民众在缺乏了解真相之下很容易被某些或是个别人的言论误导。“个人观点”在借由网络虚拟平台发布之后,被当作大众化问题进行讨论。人们选择趋向于自己观念的信息再加工,重新作为个人观点发布到互联网上。在这个不断被循环的过程中,当某一观点具有共识的人越多,则越容易形成公众舆论,这也就是为何公众舆论能左右某一事态的发展方向。“……这种对现实信息通过网络的表达常常体现参与者的潜在意图或想法,常常引发的是事外的联想和争论,也就是说这种表达背后往往有着更深的个体现实根源,而决非就事论事”[3]。不可否认,民众在网络空间发表的言论往往带有自主性和随意性,通过网络虚拟化的个人性格与形象,并未意识到在虚拟公共领域同样与现实生活一样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从另一个方面扩充了网络信息的负面化、复杂化。“……网络参与或网络讨论的政治属性并不具有代表性,其并非众意或公意的表达,而只成为了个人情绪发泄的场所,网络表达的内容和方式在考量着网民个体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良知”[3]。

二、虚拟公共领域视域下民众伦理向度的展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法律能裁决的范围之外,道德是衡量一个人品质好坏的决定性标准。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儒家文化“以德为先”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在每一个中国人的本性里,人们在选择未来的道路时往往更趋于追随德行高尚的人。然而无论是在现实世界抑或是虚拟世界,对贪欲的追求仍然在伺机而动。

1.虚拟公共领域交往行为及其影响

随着微博、论坛、及时聊天工具等各种网络社交应用程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有人开始不顾一切地在虚拟公共领域空间中寻求商机。

2014年4月11日,“秦火火”(真名秦志晖)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其涉及在新浪微博造谣传谣3 000条左右,其中重点包括对雷锋、张海迪、罗援等诸多知名人物的诽谤、谣传,误导广大网民产生网络舆论,给被害人的事业、生活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影响。还有2008年韩国影星崔真实,也是因为无法忍受网络谣言对自己的攻击而选择自杀;2011年日本地震造成核泄漏后,有谣言称中国海水受到了核污染,将出现“盐荒”,由此引发了民众抢购食盐,以致我国食盐一度脱销。虚假信息不仅误导了民众的价值观,滥用民众的正义感及道德观,还扭曲了本应健康发展的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

对于这些有着明显获利性的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缺失,而是触及了法律的底线。为了获得自身金钱上的极大利益,他们已经违背甚至舍弃了道德良知,不惜一切代价造谣生事。然而,在没有明确自身立场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总是容易被看似具有说服力的“雄辩派”所左右,忽视了对事件真实性的追究,殊不知那些表面风光的“雄辩派”实质上却是“诡辩派”。对于这些虚假信息的误传,也是民众自我道德约束松散造成的后果之一。

由于网络平台的虚拟性、隐匿性,为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增加了不小的阻力。尽管“薛蛮子”“立二拆四”等靠违背道德良知、散布虚假信息红极一时的网络名人最终免不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身陷囹圄,但是要想真正让这个对我们生活如此重要的虚拟公共领域成为一方净土,还是需要广大民众自觉地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

2.虚拟公共领域中民众行为的道德约束

从众多事例中可以看出,在虚拟公共领域里并不是所有民众的信息传播行为都是有意而为之,大多数人往往都是在进行一种被诱骗式的传播行为。并非有意针对他人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道德,是源自人性中的真、善、美的一面,有利他的动机,经实践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并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提倡并加以习俗化的一种行为准则。人性善的表露和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能更加促进社会的进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是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4]20。可见,道德是民众出于对自身要求的一种约束,它不同于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他律),是一种隐性的、内在的、靠“良心”衡量行为的标准(自律)。

康德第一个把自律作为伦理原则。认为人应该关心履行责任(即德行)时所需做的牺牲,而不是这样做所能带来的好处。这样他就会意识到需要给自己一种命令来承担责任,即这种命令是一种自足的、独立于任何其他影响的法则,要求无条件地服从。是人自己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告诫自己该怎样行事并完全自觉地这样行事。

自律是以良心评价和习俗舆论导向为机制,以自觉接受内在认同为归属。良心是人们在违背社会道德准则时感到自责和不安的能力,如果某种行为是不正义的或不仁爱的,会使人受到良心的谴责,道德选择的意志自由和责任直接关系到人的内在良心。这种内在良心是主体的主观意志摆脱了个人狭隘的束缚而达到对他人、社会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思,也就是在内心中达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意志与共同意志的统一。

3.提高民众道德水准是完善虚拟公共领域建设的基石

与现实世界的道德自律不同,在虚拟公共领域中人们往往借由网络的隐匿性随意发表不实言论甚至发生言语暴力。在现实世界中,民众的行为会受到来自社会或是公众舆论的直接制约,对于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具有监督和抑制作用。然而在虚拟世界中,人们对于身份的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要求降低,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极大发挥。当个人观点不断被众多网友关注与回应之后,极易导致自我满足感膨胀,促使其创造力、想象力的发挥以获得更多网友的支持,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等各种负面现象便应运而生。许多人的第二人格因在网络中得以实现,对于在现实世界中容易遭到谴责的观点或行为则通过网络寻找发泄口,以期获得认同感。而其余众人则因为不愿意被所谓的“潮流”抛弃,而不断重现那些新颖的或者是怪异的行为、言语,使其得到强化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甚至影响现实社会。朗兹胡特认为,公众舆论被一种像颠簸船上的货物一样不确定的情绪化倾向所左右,而这又往往更容易因为具体的事件诱发。

然而,正是因为虚拟空间给人们带来的这种随意性错觉,导致民众在虚拟公共领域中的行为不断“刷下限”,甚至完全丧失了道德水准,肆意传播各种对公众、社会、国家有害的负面信息。不仅破坏了虚拟公共领域空间的秩序,也将整个社会的安全陷入毫无保障的境地。

因此,不断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才能为完善虚拟公共领域建设打好基础。

三、公共领域中道德约束是提升社会公信力的基本要求

1.我国民众的个体道德素养参差不齐

古语有言:“仓廪实而知礼节。”中国在经历了超过一百年的社会动荡之后,造成人民对于道德以及文明的严重缺失。我国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并且每个地区的文明底蕴和积累程度的不平衡,也是导致全国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底蕴不断传承的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成了诸多被人们默认的“规则”。但是,虚拟公共领域中民众的道德伦理观念由于地位、身份、角度、教育等造成了世界观、人生观的不一致,在不同的人眼里,行为准则和规范都不完全一样,观念上的混乱以及对自身价值的不确定性极度容易使民众行为偏离能被接受的轨道,表现出争议性的行为。

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人们在长期接收这种碎片化的信息之后呈现出一种“碎读”的特征,标题的噱头是吸引民众最快速也是最简单的方法。于此,人们关心的不是信息背后的真实来源,而是标题的内容与他们心中的求知欲望相吻合。在把握住人们的心理趋势后,“标题党”也应之而生。尽管一些“大V”将网络信息的传播作为自己的职业,但普通民众在浏览网络信息时更多的是带有一种无目的的、随意性的特点,对于公共舆论的传播也常常分为两种:“笑而不语”和“打抱不平”。调查发现,持“笑而不语”观点的民众大多较为理性,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所保留,并不轻易就公众舆论事件发表自身的看法并随意宣传扩散网络信息;而喜好“打抱不平”的民众往往正义感强烈,通过传播舆论信息使更多的人产生共鸣并获得支持,但这也伴随着某些非道德行为的产生。

在社会水平高速发展的当代,法律作为强制实行的一种手段虽然能给人以威慑力,但是其通常都是从政治、经济等宏观的角度来维持国家的正确路径,因此对于虚拟公共空间的掌控能力还有待提升,因此,在虚拟公共领域中,道德约束就成为建设“绿色”网络平台的一项重要指标。

2.“自律”在虚拟公共领域的作用更胜一筹

道德是一种原始的人类公约,在最初起到区分好坏优劣的作用。它具备“应该”的意味,有强烈的指向性,而法律是后期形成的,它在最低端进行规范,它是“不能”,不能做的事就是不能做——这种公约的强制性是属于法律的特点。对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措施以规范互联网虚拟公共领域。但是,这种硬性的“他律”标准并不能完全行之有效地规范民众的行为,甚至可能激发民众的不满情绪。更有甚者,利用某些民众的不满情绪煽风点火,严重影响了虚拟公共领域的正常运行。

所谓“柔能克刚”,道德规则与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很深的相似性——运用范围宽泛,弹性适度等。当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措施无法很好地发挥其作用时,运用道德的普适性及其舆论性却能成为制止民众不良行为的解决方法。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民众的普遍道德素养?

首先,积极接受各领域的正面教育,不断提升科学文化素养是提高民众道德素养的前提。在虚拟公共领域中,许多不道德的行为通常是由于人们接收了虚假信息而一时冲动造成的。当某一话题开始人云亦云之后,事件的真实情况已被扭曲或无限夸大,人们失去了正确判断以及逻辑思考的能力,只一味地跟風附和,导致本来不很严重的事情迅速演变为公众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谣言止于智者”,不断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不仅有助于提升其逻辑思考能力,还能有效地控制情绪,正确的判断和冷静的控制,也能将虚假信息、谣言等的扩散控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其次,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培养个体道德素养的基础。正确的荣辱观是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础,正确的价值观是指导民众行为是否可取的唯一标准。因此,只有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才能更好地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道德素养。

可以说,当法律出现“疏”口之时,道德的约束及时并且完美地编织了一道密网填补了法律的空缺。不止是从“他律”的最低限度来规范民众行为,更是因为民众道德修养的普遍提升,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虚拟公共领域,都以“自律”来约束自身的言语行为,保证虚拟公共领域运行机制文明、绿色,为建设健康有序的虚拟公共领域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柱。

参考文献: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景君学.论网络虚拟对大学生交往观的影响[J].卫生职业教育,2007(11).

[3]黎志强,景君学.网络政治文化的舆论影响特征及个体伦理向度分析[J].学术论坛,2013(5).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美]卡斯·H.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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