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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结:新闻版权价值不被公众认同
——访知识产权法研究者李俊慧

2015-01-10实习生丨江雪

中国传媒科技 2015年2期
关键词:中国传媒李俊版权保护

本刊记者丨刘胜男 实习生丨江雪

症结:新闻版权价值不被公众认同
——访知识产权法研究者李俊慧

本刊记者丨刘胜男 实习生丨江雪

李俊慧

新媒体时代,免费使用网络资源成为一种习惯。版权争议一再出现,尤其是在人人都可以是自媒体的当下,要保护媒体及作者原创作品版权,普及和强化民众的版权意识尤为重要。本期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

先生,以期共同为新媒体时代的版权

常识普及尽一份力。

《中国传媒科技》:传播是媒体的第一要义。在您看来,“版权保护”与互联网讲求的“分享精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李俊慧:传播确实是媒体

的要义所在。所有的媒体都在传

递或传播相关的资讯、新闻或信息。但是,恰恰因为媒体的本质是传播信息。对于媒体传播的信息或内容,需要区分看待。比如,媒体传播的“单纯的事实信息”的时事新闻已经被著作权法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而对于不属于“时事新闻”的媒体报道,其创作的过程中,不仅凝结了记者或作者的智慧劳动成果,同时,在其创作过程也进行了大量调查或研究。整个新闻报道的形成过程就是一次创作。对于凝结了记者或作者智慧劳动成果的新闻作品,本身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换句话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创作行为和成果。

对于有人提到“版权保护”与互联网“分享精神”存在矛盾,是因为主张互联网“分享精神”的人忽略了,分享的对象或内容要么是自己的作品,要么是获得他人授权的作品。

如果你是作者,你愿意放弃版权保护,让更多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传播你的作品,让更多人看到你的作品,那是作者的自主选择。

但是,不能因为个别或部分作者有此意愿或可能,就一概而论认为所有作者的作品都应该未经授权而被传播或无偿分享,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强盗逻辑。而一些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之所以高举“分享精神”,其实只是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开脱找理由而已。

《中国传媒科技》:是所有的“时事新闻”都没有版权吗?

李俊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不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从立法条文上,我们可以看到,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究其根源有三,首先,内容限定要属于“单纯事实信息”的;其二,主体限定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机构;其三,行为限定属于“报道”。简单说,时事新闻不能体现出作者的智慧劳动或独创性。那是不是说“所有新闻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即使是纯粹的“时事新闻”,如果内容或表现形式有创新,那么,这种创新的表现形式,本身就又构成了独立的作品。而对于这一独立的作品,是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用可视化、动画、漫画的形式呈现时事新闻,该可视化、动画或漫画本身还是独立的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者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中国传媒科技》:原创者向媒体投稿,或自行在媒体平台上发稿时,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请您分情况讲解下。

李俊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简单说,由谁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也就归属谁。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品的发表与否,并不能改变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通常而言,作者向媒体投稿或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作品,只是作者选择的作品刊载的载体而已。并不能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当然,如果作者在向媒体投稿或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时,对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有单独约定,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权项,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认特定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行使。

《中国传媒科技》: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情况不在少数,您可否解析下维权成本高的原因,以及对策?

李俊慧:很多作者放弃维权的原因或考量有很多,比如因维权而产生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损失,以及维权难度和收益等。

难题一:“找不到人”。当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后,比如未经授权而转载或未署名等,作者自主维权的前提是,首先要能与侵权单位取得联系。而这种联系取得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经常“碰壁”。

难题二:“不积极回应”。如果作者找到侵权人了,进行沟通时,侵权人如果不积极回应作者请求或要求,作者就很难通过自主沟通或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著作权纠纷。

难题三:“维权诉讼难”。作者与侵权人之间如果没能达成和解,那么,作者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作者而言,诉讼本身就会占用作者很大的精力,如果聘请律师,又会额外增加不少成本。诉讼的周期长短及成本占用,都可能成为作者放弃维权或中止维权的重要原因。

难题四:“赔偿额度低”。如果有作者坚持将诉讼进行到底,但最后可能发现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并不高,与自己投入的时间、金钱成本相比,可能会感觉“得不偿失”。

从对策上来讲,一方面,需要类似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第三方著作权维权机构能成为维权主力,通过批量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不断加强著作权行政保护,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快捷的著作权举报、认定及赔偿机制。

找不到人

不积极回应

维权诉讼难

赔偿额度低

《中国传媒科技》:媒体文字作品的版权费是如何确定的?

李俊慧:版权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比如,如果作品是文字作品的话,根据作品属性不同,按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版权费用略有不同。

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对传统媒体而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而对于新媒体而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中国传媒科技》:目前公众对版权价值,尤其新闻版权价值的认知度普遍较低,这可能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李俊慧:公众版权价值的认知不足,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两点。首先,公众很容易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或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次,版权人维权时会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不知情的公众或被侵权人误导的公众,会认为版权人的维权行为是“没事找事”,其结果就是增大了作者的维权难度。

从创作的角度来看,如果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创造的价值无法实现货币化,会大大降低作者的创作热情,这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创作动力不足。

《中国传媒科技》:据您所知,普遍来看,传统媒体是否足够重视自身的版权?

李俊慧:相对而言,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类媒体的自身版权维权意识还是很强烈的。以新京报为例,它们不仅与很多新闻门户网站签订了转载协议,建立了良好的“报网”内容互动机制。此外,对于侵权它们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它们也都积极发起诉讼主动维权。

比如“新京报诉TOM网站侵权”一案,2006年10月16日,新京报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TOM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作品。新京报报社认为,自2003年至2006年9月,TOM网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该报社作品数量高达2.5万余篇。新京报社要求判令TOM网站立即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300万元整,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后双方达成和解,新京报撤诉,TOM网站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

《中国传媒科技》:媒体打《著作权法》擦边球的情况是否常见?

李俊慧:其实,一些传统媒体或新媒体在侵犯著作权上,很少打“擦边球”,一般都是直接侵权。当然,也有一些比较隐蔽的手法。比如“拼接法”,就是把其他媒体多篇不同的报道,“移花接木”拼接成一篇作品,用“综合报道”或“综合”名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中国传媒科技》:在您看来,当下《著作权法》是否存在待完善的地方?

李俊慧:个人觉得,首先,版权维权或救济机制还有创新余地。尤其是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不断兴起,给著作权维权的方式或手段提供了全新的可能。

其次,版权标准还有提升的空间。虽然,不久前版权局调整了5年未修改的版权费用标准,但是,重新调整后的版权费用标准还是偏低。

《中国传媒科技》:版权费用标准依然偏低,您觉得这和民众版权意识低是否有一定的关系?

李俊慧:版权费用标准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版权价值的评估缺乏客观标准,因此,官方指定的标准是适度的费用标准。此种立法目的,本意其实是鼓励作者和作品使用单位之间协商确定。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很多时候,作者和作品使用单位之间的相对地位不太平等,作品使用单位的话语权要大于作者。只有少数的畅销书作家或明星作家,才有能力和作品使用单位或出版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当然,民众版权意识不够高也是一大制约因素。普通人都不认可版权的价值,不认可智慧劳动的成果不易,也就使得整个社会缺少这种版权保护氛围,甚至会产生“转载你的作品是看得起你”的霸道想法。

事实上,在法治完善和社会成熟的国家或地区,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费用是常识。如果不支付作者费用,反倒有“做贼心虚”的感觉。

《中国传媒科技》:您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版权保护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吗?为什么?

李俊慧:关于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和传统版权保护是否采用不同的标准的问题,可谓见仁见智。主张采用不同标准的人的理由是希望版权保护不要成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门槛。而主张采用相同标准的理由则主要是站在版权人立场。

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标准要高于传统版权保护标准,才能真正意义促使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事实上,互联网时代与过去相比,传播方式、速度和范围大为扩大,侵权盗版的危害或影响力也更大。如果对于侵权主体或平台采取放任或宽松的态度,则会大大遏制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

《中国传媒科技》:有人认为,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您如何看待这句话?

李俊慧:我的观点基本一致。事实上,新技术的出现,确实改变了作者的传播方式或路径,但是,无论何种技术,没有原创内容做支撑,那就只剩下“冷冰冰”的技术了。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一方面,需要及时通过修法或立法予以应对,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司法保护,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给权利人维权提供指引和参考。

《中国传媒科技》:就当前的媒体版权保护问题,请您给涉及各方提点建议。

李俊慧:对作者而言,不论是媒体人,还是自媒体人,提高版权意识,积极主动制止恶意侵权,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智慧财产,也有助于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对于平台而言,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移动媒体或公众平台,建立健全原创作品保护机制和完善原创作品付费机制,都是他们不容忽视的问题。否则,等到迎来规模性版权诉讼时,可能就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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