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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单据的语言

2015-01-02查忠民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
关键词:租船原产地受益人

文/查忠民 编辑/韩英彤

正确处理单据的语言

文/查忠民 编辑/韩英彤

如信用证规定了所需提交的单据语言,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据内容须以该语言显示。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645号)(简称“ISBP645”)在第26段就语言问题指出:“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期望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被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使用语种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保兑的条件。”

如何理解“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期望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在信用证条款对单据语言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出具的发票未使用信用证使用的语言,那么该发票有不符点吗?应由谁承担对发票语言翻译的责任,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

不仅仅是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在审核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某些其他单据时,我们也会碰到语言问题。例如CMR国际内陆运输协会运单上某些预先印就的内容不是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原产地证或检验检疫证书中出现了以另一种语言添加的数据内容等。如何合理地、正确地处理单据中所出现的语言问题,一直是信用证从业人员所关注的。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简称“ISBP745”)起草小组结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并综合ICC银行委员会针对单据语言问题所出具的意见,对ISBP645第26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其第21段对单据的语言问题做了如下解释,以指导信用证从业人员正确地处理单据语言问题:

1. 如信用证对所需提交的单据的语言未做规定,单据可以任何语言出具。

在案例TA755rev中,信用证在货描部分要求提供的货物是“Ladicar, Ormaric Donji,Ormaric Viseci……(窗帘、镜子、凳子、门、架子、衣柜等)”,该信用证未对单据的语言做出任何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公路运输单据中显示的货描是“Sencila, Tapicirani Deli Klopi In Vrat……(窗帘、镜子、凳子、门、架子、衣柜等)”。很显然,该公路运输单据中的货描使用的并非是信用证使用的语言。

ICC银行委员会针对该案例在意见中指出:“由于没有对单据中所使用语言进行规定,开证行必须按照受益人的语言审核公路运输单据中的货描,以确认相关数据是否有矛盾之处。”由此可见,在信用证对单据的语言未做规定时,不仅单据可以任何语言出具,而且开证行承担相应的翻译责任,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

2. 如信用证规定了所需提交单据的语言,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据内容须以该语言显示。

在案例R420中,信用证要求“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出具)”。开证行在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在租船提单左下角显示有“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PARTY DATED……12. MRZ.2000”字样。开证行据此提出的不符点是“CHARTER PARTY DATE SHOWN ON B/ L IS IN OTHER LANGUAGE THAN IN ENGLISH(提单上所显示的租船方日期不是以英文表示)”。

对此,ICC银行委员会在分析中指出,“信用证没有要求在租船提单上显示租船方日期的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租船提单所显示的该信息是信用证要求之外的信息。该租船提单没有不符点。”在该案例中,信用证所适用的是UCP500。笔者认为,UCP500第25条款亦未要求租船提单显示租船方日期。

3. 尽管信用证规定了所需提交的单据的语言,但个人或实体的名称、任何印戳、合法化背书或类似内容,以及单据上显示的预先印就的文字,诸如但不限于栏位标题,可以用非信用证规定的语言显示。

在案例R441中,信用证要求“INVOICE TO BE STAMPED BY ‘HUNGARIAN CUSTOMS OFFICE(发票由匈牙利海关盖章)”,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该发票由“VAMHIVATAL 363”盖章。VAMHIVATAL在匈牙利语中就是匈牙利海关,那么该发票存在不符点吗?

对此,ICC银行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当开立信用证并含有该条件时,开证行应当清楚该条件极有可能以当地语言的方式才能得以满足。单据可能会提供一些证明以表明VAMHIVATAL就是匈牙利海关……,然而,根据(UCP500)第20(d)条款,该发票应当被接受。”

在案例TA647rev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内陆运输协会运单,规定所有的单据应当以英文出具。开证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CMR上的数据内容都是以英文完成,但是该运输单据的栏位标题是以克罗地亚文和法文显示的,开证行提出“CMR NOT PREPRINTED IN ENGLISH(CMR没有以英文预先印就)”的不符点。

ICC银行委员会在分析中明确地指出:“‘所有单据应当以英文出具’这一规定,是指单据的数据内容应当与信用证的条款和UCP的有关规定相符。该单据的数据内容是以英文填写的,没有不符点。”

4. 如信用证允许两种或多种语言,保兑行或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可以限制可接受语种的数量作为其承担该信用证项下责任的条件,并且在此情况下,单据上的数据内容仅能以其所限定的某种或多种语言显示。

在案例TA776rev中,信用证中关于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货描是以西班牙文显示的,其他内容是以英文表示的;该信用证也未特别规定单据的语言和唛头。但该信用证同时规定,单据通过保兑行递交给开证行,而保兑行在保兑通知中则提出,“除了货描之外,如在所提交的任何单据中出现任何非英文字样,保兑将无效”。

保兑行在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后,提出的不符点为“SHIPPING MARKS BEARING WORDING NOT IN ENGLISH(唛头含有非英文字样)”。保兑行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

正如ICC银行委员会在意见中所指出的,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该不符点是不成立的,开证行应当付款;但在唛头中使用了西班牙文字,将导致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不再存在。

5. 如信用证允许单据中的数据内容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显示,且保兑行或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未限制语言或可接受语种的数量作为其承担该信用证项下责任的条件,则需审核单据中以所有可接受语言显示的数据内容。

在案例TA686中,信用证要求提供“COPY OF LABEL PRINTED BOTH IN ENGLISH AND CHINESE(以英文和中文打印的商标副本)”。被指定银行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后,认为单据没有不符点并提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商标副本中所显示的数据“UNDER 2KG PER PIECE(每件小于2公斤)”中英文表示不一致,英文显示为“UNDER 2KG PER PIECE(每件小于2公斤)”,而中文显示为“每件大于2公斤”。开证行据此提出不符点:“商标副本中出现翻译错误。”该商标副本有不符点吗?

ICC银行委员会在相关分析中指出:“信用证以英文开立,并要求‘以英文和中文打印的商标副本’作为所要求的单据之一。对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而言,英文是可接受的语言。虽然中文是开证行可接受和可理解的语言,但是,如果要求被指定银行采用中文以确定单据的相符性,那么中文并不是被指定银行能够接受或理解的语言。

“在要求商标副本以两种语言出具时,被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主要语言应当是英文,这与信用证的语言相一致。被指定银行有权基于所提交的单据接受中文版本而无需考虑其恰当与一致的翻译。

“当信用证要求以一种以上的语言出具单据时,建议被指定银行应当通知开证行其审核单据相符性所使用的语言即可。”

虽然ICC银行委员会认为该商标副本没有不符点的意见值得商榷,但是其针对本案例提出的建议很有价值,并已经反映在ISBP745第A21(c)段的表述之中。

6. 银行不审核以非信用证规定或允许的语言所添加的数据内容。

在案例R451中,信用证要求“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WING BELGIAN ORIGIN(注明比利时原产地的原产地证书)”,并规定所有单据应当以英文出具。受益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显示:在栏位3标题“COUNTRY OF ORIGIN(原产地国)”项下以荷兰语注明“EUROPESE GEMEENSCHAP(BELGIE)”;在栏位6项下标注了“(NAME OF PRODUCT) OF BELGIUM(比利时〔产品名称〕)”和“COUNTRY OF ORIGIN:BELGIUM (原产地国:比利时)”。该原产地证有不符点吗?

ICC银行委员会在相关分析中指出:“信用证中关于单据应当以英文出具的要求是为了使开证行能够以其所理解的语言从单据表面确定单据的相符性。当信用证开立给受益人,而英文不是其第一或第二语言的情形下,开证行面临着在审核单据之前,需要对所审核的单据逐个地或综合地进行翻译的困难工作。

“根据所询问的内容,该原产地证明书是以两种(荷兰语和英文)语言出具的。虽然在标准格式中‘原产地国’项下的数据内容是以荷兰语完成的,但是该单据的正本部分已以英文引述了原产地。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该原产地证已用英文提供了相关信息,符合信用证的条款。

“要求单据以某一特定语言出具,并未禁止在单据中使用另一种语言或使用双语,只要该单据以所要求的语言清楚地显示了信用证所要求的信息即可。”

查忠民,现任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金融机构部中国区总经理,系ICC银行委员会ISBP起草小组成员,DODEX专家,ICC China银行委员会顾问,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院亚洲区咨询理事会特许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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