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
——船舶承租人范围之观点厘清与浅要分析

2018-11-13朱拿云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航次承租人定期

朱拿云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1306

一、对船舶承租人的界定

(一)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

三大公约关于船舶承租人,第一,对船舶承租人的范围没有给出规定。第二,就船舶承租人这一特殊主体也没有给出特殊规定,而是将其视作船舶所有人来赋予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913年关于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草案》第11条规定,除关于经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之外,根据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的船舶承租人,不论是定期租船还是航次租船或其他情形,船舶承租人就此公约规定的适用情形,视同船舶所有人。然而这些描述并没有在《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公约第10条条文中仅仅提到“船舶承租人”,但是对该概念的具体范围却没有进行展开解释。

同样,《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第6条第2款,条文中提到船舶承租人,但同样也未详细说明船舶承租人的范围。《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条第2款,基本延续了《1957年公约》的船舶承租人的说法,仍然没有对船舶承租人作出进一步解释,且把该概念并入船舶所有人的范围内。

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借鉴《1976年公约》,第204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也未对船舶承租人作出解释。

二、航次租船承租人

针对备受争议的航次租船承租人是否应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有这样几种观点。反对观点一,“以船东身份作为说”。此观点停留在船货合一的背景下,大部分国内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反对观点二,“经营船舶说”,该观点是从船舶承租人对于船舶营运风险的承担程度、船舶承租人是否与船舶收益紧密相关,以此来判断该类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地位的相近程度,从而得出该承租人是否有权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资格。首先航次租船合同,尽管被称为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合同比起一般租船合同,更接近于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说,与光船、定期租船承租人相比,航次租船承租人对船舶的控制力要小得多。因此,光船、定期租船承租人可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航次租船承租人不能享有该权利,即航次租船承租人不能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与上述反对观点二类似的反对观点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针对重大海损事故,鉴于重大海损事故往往是与船舶运营、管理或船舶航行紧密相关,而航次承租人与船舶运营管理或航行命令等并不相关,且通常不会出现航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没有必要赋予其这项权利。也有其他反对观点认为,航次承租人在航运业的投入资金不多,也无需面临巨大风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本身对其就是无关紧要的。但质疑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解读流于表层,第一,以定期租船为例,定期租船承租人也谈不上占有、控制了船舶,他们只是依据定期租船合同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发出指令。依据这个逻辑推理,关于对“船舶控制力”的主张似有些站不住脚。第二,针对航次租船承租人在使用船舶过程中,时间更短、承担海上风险更小这一主张,反对意见认为完全可能出现航次租船承租人进行一个长距离的连续航次租船,而定期租船承租人进行一个短距离短时期的定期租船。即航次租船承租人完全可能面临较大的海上风险。

三、集装箱箱位承租人

关于航次租船承租人租赁船舶全部舱位的情形,国内的学者们目前主流观点认同其能够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就航次租船承租人租赁部分舱位的情形以及集装箱箱位租赁中的箱位承租人,其是否能够享有此项权利,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产生了争议。

关于集装箱箱位租赁,一些观点认为它既不是航次租船,也不是定期租船。另一些观点认为它既是航次租船,又是定期租船。一般有这样几个考虑角度。首先,从租赁期间来看,集装箱箱位租赁既可是航次租船也可是定期租船,这是从实务中总结出来的观点,实务中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如定期租船中的航次期租就类似于航次租船,同样,连续航次租船也接近于定期租船。其次,从货方承担的责任来看,集装箱箱位承租人签发的是自己的提单,即承租人提单。这与定期租船承租人习惯签发的租船人提单性质相似,就这一方面,集装箱箱位租赁更类似于定期租船。

综上所述,集装箱箱位租赁具有期租和程租两者的特性,但它也具有自己的特征,实践中也有关于集装箱箱位租赁的标准合同。所以很难将它完全明确地与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作出区分。这一点也可从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结论中看出,“集装箱箱位租赁具有独特的特点,其既不是定期租船,也不是航次租船,箱位租赁具有两者共同的特征,是一种非典型性的混合(Hybrid)租赁形式。”

四、结论

三大公约与我国立法,都没有给被赋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船舶承租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内外的著名学者们也针对这些条文进行过深刻的研究,从他们的分析方式和成果里或许能找到一些合适的角度作为引导继续进一步的探究。对于航次租船承租人、航次租船中部分舱位承租人,以及集装箱箱位承租人是否能够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国内外争议不断。这些特殊承租人的地位如何,是否具有资格,具有什么样的资格,都需要更深层次挖掘。目前从理论界的角度看来,对立的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支持,然而理论毕竟是为实践提供支撑依据,所以想要得到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答案,还需要进一步对现实案例的分析。

猜你喜欢

航次承租人定期
房屋租赁合同中法定优先承租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体检
定期体检
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损害赔偿
为什么鳄鱼要定期换牙
我国集装箱航运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法面临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论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哺乳期妇女应定期换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