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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问题答疑

2015-01-01张迈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7期
关键词:资本金外汇局年度报告

文/张迈 编辑/靖立坤

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问题答疑

文/张迈 编辑/靖立坤

Q:外商投资企业A有一笔外债尚未归还,此时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A将要被中资企业B吸收合并。由于该笔外债尚未到期,且在被收购前A无力偿还此笔外债,此时这笔外债应如何处理?

A:外商投资企业被收购或并购后,其原有外债可以通过外债变更-债务人变更来转移到收购(或并购)它的企业。此例中B企业成为该笔外债新的债务人,可按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Q: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能通过还本付息账户来归还外债?

A: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账户或一般外汇账户来偿还外债。还本付息账户并非偿还外债的唯一途径。

Q:对于已经在外汇局办理过登记的外债,债权人可否放弃收回外债资金的权利?

A: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权人可豁免外债。债务人办理外债豁免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盖有公章的外债豁免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债务编号、借款金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主要内容;(2)境外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文件中须注明债务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豁免金额等主要内容;(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能否借外债?

A: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的“投注差”为准(即以小为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Q: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遗失了《外债签约情况表》,该如何补办?

A: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Q: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

A: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可至银行直接办理,无需至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时,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外汇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时,会依法要求企业提供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等资料。

Q: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进入清算解散程序,全年未发生外汇收支,是否需要参加外汇年检?

A: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自2014年开始调整为外汇年度报告。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外汇收支,均需提交外汇年度报告,按照外汇局要求报送数据。凡报告年度内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均纳入年度报告需申报的企业范围。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则不能进行FDI注销登记。

Q:在什么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A: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不能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只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方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Q: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异地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是否有限制?能否通过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询证?

A:按照汇发〔2013〕21号文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即可。外汇资本金账户数量也不受限制,可以开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自行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异地的验资询证。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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