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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助推低碳经济发展

2015-01-01徐海涛

市场周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信贷银行绿色

徐海涛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助推低碳经济发展

徐海涛

当前,全国大力推行低碳经济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对实现低碳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低碳经济的四种实现途径,从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四个方面论述了发达国家绿色信贷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初步探索,并就我国绿色信贷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低碳经济;政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和实现途径

低碳经济的概念源于英国。2003年,英国发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提出要用低碳基能源、低二氧化碳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替代当前的化石能源发展模式。2007年,联合国讨论制订2012年开始的后京都行动方案,促进了低碳经济概念在世界上的传播。2008年,联合国提出用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应对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把低碳经济看作是拯救当前金融危机、实现全球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市场导向型绿色低碳经济和绿色政府治理精神。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具有现实迫切性。目前,我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排放国。2013年,我国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为90.2%,二氧化碳排放达到100亿吨,为1980年的6.85倍,年均增长超过10%,2004年增长率达到峰值19.3%,近三年来增长率有所下降,2011年、2012年、2013年增长率分别为9%、5.9%、4.25%。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7.9%上升到2013年的30%左右,增加了近22个百分点。同时,中国在2014年APEC期间签订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2030年中国将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提升到20%,并大幅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

要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的途径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减少经济生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包括积极发展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等传统环保产业,积极发展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等相关的节能产业。第二,替代化石能源,开拓发展新能源,包括风能、核能以及智能电网。第三,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化石能源的消耗。人类所有的技术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节约和能效的提高,因此鼓励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的科技创新,就会带来经济发展的低碳化。第四,淘汰落后产业,减少过剩产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

“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是指将信贷申请者对于环境的影响作为决策依据的信贷经营制度。即绿色信贷优先向绿色环保的企业或者项目予以贷款,推迟或者取消无法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信贷资金的发放,甚至收回这些企业和项目已有的信贷资金(叶勇飞,2008)。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原名为“格林威治原则”,是指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已有来自19个国家的53家金融机构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

根据低碳经济的实现途径,我们可以将覆盖前述四个领域的信贷政策都称为“绿色信贷”,与前两项相关的信贷政策是狭义的“绿色信贷”,涵盖后两个领域的则是广义的“绿色信贷”。(1)信贷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以及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对节能环保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国际上有诸多经验可以借鉴,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 project)”的融资,企业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内废物的处理,银行就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2)信贷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3)信贷支持广泛的技术进步项目或环境友好项目,包括对节能汽车、节能建筑等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如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 (Clean Air Auto 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 green汽车贷款,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尾气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美国富国银行为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不必为“绿色”商业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险费;美洲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press Loans),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条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 Way升级套装(Smart Way Upgrade Kits)。(4)对淘汰类或不鼓励项目提高融资门槛。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全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也不列入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对绿色信贷的开展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美国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除了以法律形式要求市场主体关注环境保护,美国政府同时实施了支持和鼓励政策,刺激和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如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同时,美国各银行也注意完善自身的信息技术系统,真正做到与社会环境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再如,英国政府颁发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但是在担保的过程中,政府会对企业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侧重于为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担保。90年代初,已有1万多家科技型小企业获得这种贷款。这种政府担保型的贷款政策大大刺激了英国民间的中小企业融资,这种绿色金融政策对那些量大面广的中小型污染企业发挥了有效的制约作用。

三、我国绿色信贷的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绿色信贷的实践

2012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了《绿色信贷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共同在绿色信贷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

1.针对节能环保产业出台优惠信贷政策

银行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金融支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政府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金融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各大商业银行积极研究制定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相关措施。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建立信贷工作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限批”解除前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提高对节能减排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审办效率,尝试建立“绿色信贷”评估机制和交流反馈机制,按照融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程度大小给予不同的信贷支持。

2.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扶持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上海出台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沟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3.对技术进步、科创基金给予信贷支持

早在2009年,银监会和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和完善了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包括要推进商业银行探索和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考核奖惩制度,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科技保险试点,通过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财产保险和对为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信用保险,来保证风险投入的安全性,建立企业、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4.减少对淘汰产业、过剩产能的信贷

银行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在信贷活动中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的资金来源。具体包括,对项目审批(备案)、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或对“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不予批贷,已贷款的及时清收。

近年来,工信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要求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由此对不同类型的项目、企业、产业“区别对待”,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二)我国绿色信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推广“绿色信贷”的信息沟通和有效执行机制有待完善。在建立“绿色信贷”沟通协调机制的过程中,环保部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信息沟通有待加强。一是环保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将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二是联席会议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效果;三是各银行机构疏于将信息汇报给监管部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为零;四是各部门在工作中逐渐形成走过场的做法,对银行的政策执行力度、执行手段以及工作成效关注不多,对“绿色信贷”的后续工作没有密切跟进或制订可操作性的措施。

二是对银行还缺乏相关配套的鼓励和惩罚政策。一方面,政府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对银行支持环保企业的鼓励或扶持措施,导致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仍然要以成本—效益为主要考虑标准,无法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信贷,导致“绿色信贷”的激励效应不能显著体现。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尚未制定对银行违反“绿色信贷”政策的处罚措施,银行在软约束情况下政策执行力不高。

三是相关部门尚未制定“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对“绿色信贷”的标准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使“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

四、推进“绿色信贷”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第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系统,公开、透明、及时地向银行提供企业的全部环保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环保总局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人民银行和有关银行要把企业环保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节能、环保最新政策和标准,还要对不断变化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及时更新信息。第二,环保部及各家银行总行要制定“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制定各类企业和各类产品的环保标准,为基层银行提供操作依据。第三,银行要及时主动向地方环保部门查询企业的环保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对环保信息的有关需求;地方环保部门要针对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需要,及时发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为银行审贷评贷提供支持;环保部门与银行之间要建立相互派员学习环境保护、银行信贷相关知识的机制。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实践证明,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必须建立由政府及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联络人员,定期通报和沟通情况,部署工作,解决问题。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家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施问责。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激励机制

要把“绿色信贷”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对执行者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激励机制,推动“绿色银行”建设,如实施优惠利率、贴息贷款和提供担保等政策,促使其积极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贷款。

(四)发挥政策组合拳的优势

根据我国当前的有关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环境有益项目,通常的做法是降低利率,这在政策性银行容易做到,但商业银行在尚未开发能效贷款的情况下却不容易做到。这就需要配套的免税收、财政贴息等政策来发挥作用。

[1]蒋金荷,吴滨.低碳经济模型现状和几个理论问题探讨[J].资源科学,2010,(32):242-247.

[2]张斌.赤道原则对我国绿色信贷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6):42-43.

[3]叶勇飞.“绿色信贷”的“赤道”之旅[J].环境保护,2008,(07):46-48.

[4]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我国能源市场需求决策系统与国家能源安全研究”课题组.“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R].国研网,2008,(09).

[5]王衍行,李富强,甘煜.市场投资视角下绿色信贷对社会资产增长和环境保护作用的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3,(09):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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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涛,男,经济师,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上海银监局。

F830

A

1008-4428(2015)0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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