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
2014-12-21王燕飞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制度
王燕飞
(湖南大学 犯罪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2)
自我国实行社区矫正以来,这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就在实践中不断建构、不断变化、不断发展完善。尤其是这项制度在现实运行与实践创造之中显示出不同形态,并渐次构造了一种综合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结构体系,发挥了现实的规则、指引功效,促进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富有成效,并深入地向前推进发展。然而,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与不足来。为此,本文试图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结构的动态演化为视角,剖析我国社区矫正十年来的制度建构的特性以及展望未来发展趋向与前景。
一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
我国社区矫正首先是从地方即上海市开始探索进行的,尤其是2002年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上海市开启了大范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且由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沪委政法[2002]101号),一定程度上首创了社区矫正地方制度化的先河。[1]随之不久,在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力图进一步加大步伐,在全国进行试点。这种带有司法解释性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的位阶较低,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具有指导现实之功效。2005年、2009年又陆续下发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到2012年两高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全国试点的社区矫正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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