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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记者补上保密法这一课

2014-12-13陶克强

新闻前哨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信息

陶克强

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正在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换发记者证,首次要求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这无疑将给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运行构筑一道“防火墙”。笔者认为,要预防和杜绝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出现泄密事件,还要给记者补上保密法这一课。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条款提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显而易见,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机密的责任和义务。正如此次换发记者证所要求的那样:新闻采编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未经本单位允许不得随意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但综观现实,却时有记者故意泄密的事件发生。据2014年5月9日新华网报道,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0岁高龄的原记者高瑜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甘愿接受法律惩处。而早在1993年,高瑜曾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故意泄密者有之,过失泄密者亦有之。值得记者警醒的是,因为不知道什么信息需要保密、什么信息可以公开,所以写稿时随心所欲地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有的时候甚至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或是追求什么轰动效应,把不该写进报道的内容一古脑儿全写了进去,以致于“过失泄密”而浑然不知不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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