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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2014-12-13季卫华

理论导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季卫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中央政法委的重要部署。检察机关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认识。因此,深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层次原因,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回应,进而探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定位,并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保障机制,对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而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处理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什么会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何以被推崇和践行?

1.社会层面的原因:风险社会的形成。风险社会理论为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创立。贝克以反思现代化为视角,按照风险分配、个体化法则、科学和政治的衰微这样的思路展开其风险社会的理论。他认为,现代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1]而风险社会产生的根源是,“社会不断地进行功能分化,结果造成社会没有能力应对产生的诸多问题。”[2]作为一个处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的大国,我国面临的社会风险管理任务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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