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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

2014-12-13胡建新

理论导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制度

胡建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引言

近年来,信访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以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专业和便捷的优势是原因之一。在非司法化原则的指导下,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体制,致使其程序相对简化,程序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公正性和解决争议的有效性都不及行政诉讼。很多人在行政争议案件无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得到公正解决的情况下,转而通过提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和复议申请人的诉累,还影响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威,使行政复议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因此形同虚设。目前,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研究较为深入和广泛,相比较而言,我国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研究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深度,且仅有为数较少的学者对行政复议司法化制度进行研究,缺乏广泛性。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添加了一些司法化的因素,但很难从根本上保证权利的救济性和司法化制度的实施。

一、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基本理论

要构建行政复议司法化制度,就必须明确行政复议司法化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只有真正理解了什么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才能进一步构建和实施行政复议司法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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