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服务主体角色的理论分析
2014-12-13贾博
理论导刊 2014年2期
贾 博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郑州450002)
公共服务中的主体角色可以概括为主体一系列的责任和利益。[1]责任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与公共服务主体各自的角色相适应的应为的行为;二是应当对主体自身的实际行为承担的后果。[2]主体责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的、外在的规定,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二是来自主体对自身责任、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主观认知、理解和认同。公共服务运行过程中,有提供者、生产者和使用者三方主体,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以履行责任为基础和前提,各主体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的收益,如收入、营利、享受公共服务等;二是精神方面的收益,如工作的成就感、服务的满足感、公平感等。我们把这些收益统称为“利益”。公共服务主体履行角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客观的角色期待和主观的角色认知之间不断调整行为的过程。角色期待主要是对主体责任的规定和主体利益的限制;角色认知主要是主体对自身责任的认同和自身利益的追求。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当角色认知和角色期待在责任和利益两个方面都一致时,主体才能很好地履行角色,实现角色履行的最佳状态;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角色履行,就会出现角色失败。但是,这是两种理想化的、极端的状态,对于大多数公共服务而言,角色认知和角色期待总是部分一致的,责任和利益任何一个方面的不一致,都会造成角色期待和角色认知之间的角色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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