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内含冲突关系研究
2014-12-13都芙蓉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都芙蓉
乡村关系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解体,乡镇政权建立,由此建立了“乡镇村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中国的乡村治理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广大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兴起并全面推广,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广大的农村进入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来体现广大农民在农村地区的基层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而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最低级行政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最重要的基层政治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体系都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和被协助的关系,这些都在法律上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乡政村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活动为经济基础服务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政治模式,乡政的实现需要国家非常强大的强制力作为重要后盾,乡政具有高度的行政实践性,而村治则是主要以农村村民的内生规则和强大的村庄舆论为后盾,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自治性和民主的特点。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理念的执行有利于调动中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社会中各种现实问题的顺利解决,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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