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困境与完善—兼评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

2014-12-13杨柳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杨 柳

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但人们对其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根本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合法地位,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和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解协议的效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当前,在我国正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

刑事和解的含义与特征

通常情况下,发生刑事案件之后,因为刑事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必须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进行调解、和解。而刑事和解,是指发生了危害性较小的刑事件之后,通过调停人、主持者的介入,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之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冲突的新型司法机制。刑事司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通过刑事和解机制,有利于修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已经破裂的关系,被害人能够从精神、物质方面得到相应赔偿、补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最终获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减轻处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尽可能地进行面对面交流,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述说其所遭受的痛苦与感受,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切感受到自己给被害人所带来的巨大伤害,有利于其真诚悔过。……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