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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弱化表现及改进策略

2014-12-13林怀满陈兴华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林怀满 陈兴华

(作者分别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司法权威弱化的表现

司法是一种动态的法,司法权威是一种动态的法律权威,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弱化或加强。司法权威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因为司法权威不仅仅是法院的,更是全社会的,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最直接体现。司法权威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法律及司法应当具有至上性,即国家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依法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司法救济;其二,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及其审判结果,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信服与遵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的重要保障。”①任何权力都具有权威性,但是司法的权威性是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比拟的。因为司法权威是一项具有公信力的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②,即司法的过程就是通过正当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可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却陷入了危机,司法权威正面临着挑战,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与认可度逐渐下降,司法权威逐步弱化,具体如下:

首先,纠纷当事人厌烦诉讼,放弃司法维权或另辟蹊径维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之间交往日益频繁,纠纷时有发生,可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往往是少数人的选择或最后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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