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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2014-12-13张伟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张 伟

(作者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基金项目“和谐西藏建设背景下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司法文明为视角的考察”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YJC820104)

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具有合理性、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我国通过对民事司法调解的积极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调解优先”的氛围,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民事案件的司法调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为此,我们必须对司法民事调解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优势和存在问题,让司法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彩。

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具有现实合理性

民事司法调解,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案件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予以确认,案件纠纷就此结束,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案件进入下一步的审判程序。在民事纠纷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实际上当事人均会进行一定的协商处理,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但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此时的司法调解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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