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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第一次实践—平政院制度的创设与演变

2014-12-13王学辉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制度

赵 勇 王学辉

(作者分别为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项目,项目编号:10SB034)

平政院制度的创立

武昌起义爆发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政治上的变革为中国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国家制度提供了条件,行政审判制度也从此开始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

1912年1月30日,由时任法制局长的宋教仁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第一次提出了平政院的构想。参议院讨论此草案时认为“国家基本法制定之权属于立法机关,顾虑此风一开有损立法权独立行使之尊严。”①因而未被接受,后由参议院于2月7日组织起草委员会另行起草制定,改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3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此约法虽与法制局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相比有着明显的变化,但是,《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第十四条之内容却被保留了下来,只是将其拆分为两条分别规定。平政院制度第一次在国家根本法中得以确立。

平政院制度在民国之初颇受重视,《临时约法》颁布后不久,3月28日孙中山即在“孙大总统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中提出“人民有受……疾苦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各项国家制度开始着手设立,平政院制度的创设也随即提上了日程。1912年11月,由法制局所拟定的行政审判法草案出台,计五十九条,交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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